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22:31
依据英国法院的实践,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根底合同存在不合法性的抗辩时,应该区别两种状况,即根底合同的违法性从判决上看非常显着,和根底合同的违法性从判决上看并不显着这两种状况进行处理。1.根底合同的违法性从判决上看非常显着有时裁定庭在判决书中并未理睬根底合同违法性问题,而是径直对争议作出了终究判决,可是从判决书中对案子现实的叙说来看,违法性是很显着的,比方Westacre案。在该案中,Jugoimport-SPDR在英国法院提出了回绝供认与实行判决的抗辩,其理由是:虽然判决否认了合同中的受贿内容,但判决自身的证明剖析标清晰实存在着运用个人影响的行为,因而违反了英国公共政策。有时裁定庭考虑了根底合同违法性问题,而且以为确有某种违法现实存在,可是依然依据某种理由,比方依据合同准据法这种违法性并不建立,对争议行使了管辖权并作出了判决。Hilmarton案就归于这一类。从这两个案子的审理来看,英国法院都必定了在根底合同的违法性从判决上看非常显着的状况下,法院对裁定庭所作的现实确定有从头检查的权利。如前说述,英国法院将依照Lemanda案所建立的准则对判决进行检查并决议是否给予供认与实行。2.根底合同的违法性从判决上看并不显着在根底合同的违法性从判决上看并不显着的状况下,向法院提出抗辩的一方当事人有必要提出依据证明自己的建议。在Soleimany案中,英国法院采取了分两步进行检查的办法,一般称之为Soleimany办法”(Soleimany approach)。[43]依据这一办法,假如有开始外表依据(prima facie evidence)标明存在不合法性,法院将对判决的牢靠性进行开始检查(preliminary enquiry)。开始检查的首要方面包含:是否有相反的依据?裁定员是否现已清晰判定合同并不是不合法的,或许仅仅是合理揣度他得出了这一定论?是否有现实标明裁定员对进行这一查询并不适格?判决是否有可能是经过歹意或诈骗手法获得的等等。假如开始检查的成果标明判决是牢靠的,那么就应驳回当事人的抗辩;假如开始检查的成果标明判决并不牢靠,则法院将对不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检查(full scale enquiry)。在全面检查阶段,对判决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将被答应对裁定员的现实确定提出异议,他们有必要向法庭证明:虽然裁定员现已作出了判决,但根底合同的确存在着不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依据Westacre案中法官们的观念,上面罗列的检查事项并非是尽头的,而是例举。一切的法官都供认,不合法性的严峻程度同样是Soleimany办法”的调查事项之一,虽然它并没有被收录在罗列事项中。这意味着,即便根底合同被证明是不合法的,无论是违反了实行地法仍是准据法,只需法官以为其不合法性程度还未到达应被回绝供认与实行判决的程度,就应该驳回当事人的抗辩。[44]虽然Soleimany办法”在英国法院实践中得到了适当的支撑,但对详细运用中的某些问题,即便在审理该案的法官中,观点也不一致。首要,英国法院的实践标明,假如当事人供给的仅仅是曾经在裁定程序中供给过的依据,一般不会导致对判决的从头检查;假如当事人供给的是在裁定程序中尚无法供给的新依据(fresh evidence),且该依据将对判决成果发生实质性影响的话,法院将进行从头检查。但有些时分,介于上述两种景象之间,当事人提出的依据虽然是在裁定程序中没有供给的,但却归于原本可以供给而未供给的,那么Soleimany办法”是否还能适用呢?对此,Mantell法官表明,…在缺少新依据的状况下,我会以为不存在回绝实行该判决的正当理由”;而Colman法官则以为,只需当事人提出了在裁定程序中未曾提出的依据,就应答应法庭对判决进行从头检查。[45]其次,关于不合法性的严峻程度究竟是应该在开始检查中进行,仍是应归于全面检查的目标呢?Waller法官将不合法性的严峻程度看作开始检查的目标,而Mantell和Hirst两位法官则以为,已然不合法性的严峻程度是考量两种公共政策之间平衡的重要因素,那么它天经地义应该归于全面检查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