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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起诉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1:52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力知道有关公司的开展以及信息等权力。当然股东还具有其他权力,例如财物收益权以及退股权等等。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股东知情权申述书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帮忙。
原告:张XX,男,汉族,19XX年3月13日出世,住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 。
被告:XX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联系电话:XXX 。
诉讼恳求:
1、恳求法院判定被告完好供给公司自建立至今的财政账薄(管帐账目)、 财政管帐报告供原告和原告托付的注册管帐师查阅;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现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股东、董事。
被告建立至今从未依照《公司法》规则向股东供给过一次财政管帐报告。公司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计划也从未提请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34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被告公司章程第16条第6款规则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管帐账薄、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的权力。依据以上相关规则,原告曾于20XX年X月X日向董事长兼总经理李XX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恳求,并要求专业管帐师帮忙。经屡次催问,其重复推委,不只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至今都没供给一份财政材料、账薄、凭据。
公司法第34条规则股东具有查阅公司管帐账薄的权力,且法令并未对股东恳求查阅公司管帐账薄时寻求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供给帮忙作限制性规则。一起,关于一个短少专业知识的股东,恳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帮忙查账,这也是法令给予股东查阅管帐账薄恳求权的应有之义。
特依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则向贵院申述,盼依法判定满意诉讼恳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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