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21:50
发布部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45号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4]144号文《关于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配股计划的批复》、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公司[1994]7号《关于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提案的抉择》、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股字[1994]61号《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暂时股东大会抉择》、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股字[1994]9号《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正1994年度配股计划的抉择》、吉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吉市国工字[1994]12号《关于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配股计划的批复》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你公司的申请材料契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履行<公司法>标准上市公司配股的告诉》和《上市公司处理配股申请和信息发表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能够向整体股东配售31,702,020股普通股,其间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4,080,220股,向国家股、法人股股东配售17,621,800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认的方法处理。二、你公司配股应严厉依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计划施行,应当在1995年6月8日之前完结一切配股作业事宜。三、一切配股权证的买卖期不得善于二十个买卖日。四、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转让给别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之前,暂不上市流转。1994年12月28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