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两者均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外债,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清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21:29张生贵律师(13240422999)回答:应当承当连带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一条规则:“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挂号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则:“营业执照上挂号的业主与实践运营者不一向的,以业主和实践运营者为一起诉讼人。”这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挂号的业主与实践运营者在诉讼中属必要一起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对外发生的债款,实践运营者理应承当清偿职责。关于业主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则:“个体工商户、乡村城堡运营户的债款,个人运营的,以个人财产承当;家庭运营的,以家庭财产承当。”且业主有差错,故营业执照上挂号的业主于实践运营者应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