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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9:03
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搜集提取和查看判别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搜集提取和查看判别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则
为标准电子数据的搜集提取和查看判别,进步刑事案子处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则,结合司法实践,拟定本规则。
一、一般规则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子发作进程中构成的,以数字化办法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子实际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渠道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运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买卖记载、通讯记载、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核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办法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以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依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依据的搜集、提取、移交、查看,能够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侦办机关应当恪守法定程序,遵从有关技能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搜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环绕实在性、合法性、相关性查看判别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给。
第四条电子数据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依据运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纳以下一种或许几种办法维护电子数据的完好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核算电子数据完好性校验值;
(三)制造、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住电子数据;
(五)对搜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维护电子数据完好性的办法。
第六条初查进程中搜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经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能够作为依据运用。
二、电子数据的搜集与提取
第七条搜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办人员进行。取证办法应当契合相关技能标准。
第八条搜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造笔录,记载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况。
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确保在不免除封存状况的状况下,无法添加、删去、修正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摄影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相片,明晰反映封口或许粘贴封条处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讯功用的存储介质,应当采纳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许堵截电源等办法。
第九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能够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寄存地址或许电子数据的来历等状况,并核算电子数据的完好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方便封存的;
(二)提取核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坐落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景象。
关于原始存储介质坐落境外或许长途核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能够经过网络在线提取。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状况,必要时,能够对长途核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长途勘验。进行网络长途勘验,需求采纳技能侦办办法的,应当依法经过严厉的同意手续。
第十条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或许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则搜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能够采纳打印、摄影或许录像等办法固定相关依据,并在笔录中阐明原因。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许检察长同意,能够对电子数据进行冻住:
(一)数据量大,无法或许不方便提取的;
(二)提取时刻长,或许形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许灭失的;
(三)经过网络运用能够更为直观地展现电子数据的;
(四)其他需求冻住的景象。
第十二条冻住电子数据,应当制造帮忙冻住告诉书,注明冻住电子数据的网络运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供给者或许有关部门帮忙处理。免除冻住的,应当在三日内制造帮忙免除冻住告诉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供给者或许有关部门帮忙处理。
冻住电子数据,应当采纳以下一种或许几种办法:
(一)核算电子数据的完好性校验值;
(二)确认网络运用账号;
(三)其他避免添加、删去、修正电子数据的办法。
第十三条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造调取依据告诉书,注明需求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告诉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供给者或许有关部门履行。
第十四条搜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造笔录,记载案由、目标、内容、搜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刻、地址、办法、进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局、完好性校验值等,由侦办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供给人)签名或许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供给人)无法签名或许回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十五条搜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由契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由契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状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针对同一现场多个核算机信息系统搜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能够由一名见证人见证。
第十六条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许提取的电子数据,能够经过康复、破解、核算、相关、比对等办法进行查看。必要时,能够进行侦办试验。
电子数据查看,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进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经过写维护设备接入到查看设备进行查看;有条件的,应当制造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查看;无法运用写维护设备且无法制造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电子数据查看应当制造笔录,注明查看办法、进程和成果,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许盖章。进行侦办试验的,应当制造侦办试验笔录,注明侦办试验的条件、经过和成果,由参与试验的人员签名或许盖章。
第十七条对电子数据触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认的,由司法判定组织出具判定定见,或许由公安部指定的组织出具陈述。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也能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组织出具陈述。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别离拟定。
三、电子数据的移交与展现
第十八条搜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许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况随案移交,并制造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移交。
对网页、文档、图片等能够直接展现的电子数据,能够不随案移交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约束无法直接展现电子数据的,侦办机关应当随案移交打印件,或许附展现东西和展现办法阐明。
对冻住的电子数据,应当移交被冻住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局、冻住主体、依据关键、相关网络运用账号,并附查看东西和办法的阐明。
第十九条对侵入、不合法操控核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东西以及核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现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特点、功用等状况的阐明。
对数据核算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办机关应当出具阐明。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查看同意逮捕违法嫌疑人,或许对侦办终结的案子移交人民检察院查看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依据同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查看同意逮捕和查看起诉进程中发现应当移交的电子数据没有移交或许移交的电子数据不契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告诉公安机关弥补移交或许进行补正。
关于提起公诉的案子,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交的电子数据没有移交或许移交的电子数据不契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告诉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告诉后三日内移交电子数据或许弥补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电子数据需求展现的,能够依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凭借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映或许演示。必要时,能够延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能问题作出阐明。
四、电子数据的查看与判别
第二十二条对电子数据是否实在,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交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方便移动时,有无阐明原因,并注明搜集、提取进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寄存地址或许电子数据的来历等状况;
(二)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别标识;
(三)电子数据的搜集、提取进程是否能够重现;
(四)电子数据如有添加、删去、修正等景象的,是否附有阐明;
(五)电子数据的完好性是否能够确保。
第二十三条对电子数据是否完好,应当依据维护电子数据完好性的相应办法进行验证:
(一)查看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况;
(二)查看电子数据的搜集、提取进程,查看录像;
(三)比对电子数据完好性校验值;
(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
(五)查看冻住后的拜访操作日志;
(六)其他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搜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搜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办人员进行,取证办法是否契合相关技能标准;
(二)搜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办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供给人)、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没有持有人(供给人)签名或许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局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则由契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四)电子数据查看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经过写维护设备接入到查看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造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查看;无法制造备份且无法运用写维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
第二十五条确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实际身份的同一性,能够经过核对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载、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归纳判别。
确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与存储介质的相关性,能够经过核对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归纳判别。
第二十六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许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判定定见有贰言,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告诉判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以为判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告诉,判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判定定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判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许有关部门。
公诉人、当事人或许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够请求法庭告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判定定见提出定见。
对电子数据触及的专门性问题的陈述,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则。
第二十七条电子数据的搜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不能补正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未以封存状况移交的;
(二)笔录或许清单上没有侦办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供给人)、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称号、类别、格局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第二十八条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假造或许无法确认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添加、删去、修正等景象,影响电子数据实在性的;
(三)其他无法确保电子数据实在性的景象。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存储介质,是指具有数据信息存储功用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二)完好性校验值,是指为避免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许损坏,运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核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好性的数据值。
(三)网络长途勘验,是指经过网络对长途核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验,发现、提取与违法有关的电子数据,记载核算机信息系统状况,判别案子性质,剖析违法进程,确认侦办方向和规模,为侦办破案、刑事诉讼供给线索和依据的侦办活动。
(四)数字签名,是指使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核算,得出的用于验证电子数据来历和完好性的数据值。
(五)数字证书,是指包括数字签名并对电子数据来历、完好性进行认证的电子文件。
(六)拜访操作日志,是指为查看电子数据是否被添加、删去或许修正,由核算机信息系统主动生成的对电子数据拜访、操作状况的具体记载。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标准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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