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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8:07
法令关于重整方案履行的监督是怎样规则的
法令规则对债务人履行重整方案的监督制度如下:
1、办理人为监督人。在重整期间,由办理人作为重整方案履行的监督人,担任对债务人履行重整方案进行监督。
2、监督期限。办理人应自人民法院裁决同意重整之日起开端,详细期限依照人民法院裁决同意的重整方案的期限承认。办理人以为必要的,能够请求延伸,延伸期限以人民法院裁决承认的期限为准。
3、监督方法主要为债务人的自动陈述。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向办理人陈述重整方案履行情况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当然,债务人的自动陈述,不影响办理人的自动监督。债务人不履行或许不能履行重整方案的,办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以便人民法院根据详细情况决议是否停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4、监督的停止。重整方案规则的监督期限届满,或许人民法院裁决承认的延伸期限届满时,办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陈述。办理人提交监督陈述之日,即为办理人监督责任停止之日。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决同意重整方案之日起,在重整方案规则的监督期内,由办理人监督重整方案的履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办理人陈述重整方案履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办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陈述。自监督陈述提交之日起,办理人的监督责任停止。
办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陈述,重整方案的好坏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办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延伸重整方案履行的监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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