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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权是如何保护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7:55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9条的规则,法令、法规规则行政复议前置的,接到行政复议恳求的行政机关决议不予受理或许受理后超越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自收到不予受理决议书之日起或许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谓复议前置,是指提出复议恳求的相对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对复议不服才干向人民法院申述。相对人依据复议前置要求,先行恳求复议后,假如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议不服或许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的不作为行为,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议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实际上便是经过司法救助完成对提出复议恳求的相对人的复议恳求权的维护。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恳求,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能够直接受理。”这一规则也便是一般所说的行政救助。行政救助是指在当事人自由挑选复议或许诉讼的前提下,恳求人挑选了复议恳求后,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回绝受理或许不予答复,可经过行政机关体系内部的干涉取得处理的一种途径。复议恳求契合本法规则的条件,而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归于“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不予答复”则是依法令规则应对恳求给予答复但不答复的状况。呈现上述状况,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或许给予答复;必要时,自己也能够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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