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时应提供现金价值表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9:29
案情:罗某1998年9月份在某稳妥公司投保了6份99鸿福终身稳妥。2000年9月份,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向稳妥公司索要全部稳妥费7300元未果,本年3月中旬,一纸诉状将稳妥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罗某在诉状中称:稳妥事务员在向她宣扬推销稳妥时,未能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致使自己不清楚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稳妥公司与其签定稳妥合同时,也没有向她供给保单的现金价值表,使自己将现金价值误以为是所交稳妥费。按(稳妥法)第六十八条和(99鸿福终身稳妥条款)第十九条规则:投保人革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稳妥费的,稳妥人应当交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所以,她要求稳妥公司交还其两年共交的7300元稳妥费。稳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在投保时,并未曾说到退保一事,事务员在解说条款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时,原告也未曾对稳妥价值一词提出问询,这是导致事务员未能具体解说现金价值的首要原因;在1998年,由于稳妥公司事务办理手法的局限性,还没有条件为稳妥合同附一份现金价值表;(稳妥法)和稳妥条款并未对现金价值是否清晰阐明作硬性规则,阐明即便未作清晰阐明,只需不是故意隐秘,稳妥合同中现金价值仍然有用;《稳妥法》和稳妥条款都没有明文规则保单的现金价值表有必要附于稳妥合同之中。所以,根据现金价值表规则,并结合罗某的投保状况,只能退给她2723元。法院以为,形成胶葛的首要原因是稳妥公司在与罗某签定稳妥合同时,没有向她供给现金价值表,致使罗某不知现金价值究竟是什么,然后误解为按现金价值交还稳妥金,便是交还全部稳妥费。因而,稳妥公司与罗某签定的稳妥合同为严重误解合同,应予吊销。形成合同条款吊销的过错职责在于稳妥公司,因而,法院判令稳妥公司向罗某一次性交还其所交的全部稳妥费7300元。稳妥公司不服一审判定,随即提出上诉。剖析:法院判定的根据是稳妥公司没有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致使保户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发生歧义,然后使稳妥合同的签定建立在误解的根底之上。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理由有三:一、稳妥事务员向罗某宣扬稳妥时,现已翔实地介绍了条款的稳妥职责、职责革除、稳妥金额、稳妥费、稳妥金请求及投保人革除合同的处理等等有关内容,并请罗某细心考虑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适度投保,以便坚持交费的连续性。罗某也是在重复权衡之后才决议购买的稳妥。其时两边都未曾考虑到今后会革除稳妥合同,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并未作进一步深化的讨论。今后罗某也未就现金价值的意义进行问询。所以,并不存在诈骗、误导行为。二、通常在国际上,只需求稳妥人清晰列明稳妥的首要内容,而我国为了更好维护保户的利益,则要求稳妥人做到向投保人清晰阐明稳妥的首要条款和职责革除内容,对稳妥条款中的有关名词也有释义。限于条款篇幅,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种简单明了的名词并未清晰列明。现金价值只能经过稳妥公司作口头解说,在保户未曾提出问询的状况下,稳妥法规并未做出有必要奉告清楚的硬性规则。所以,不存在没有实行照实奉告职责之说。三、起步较晚的我国稳妥业在稳妥实务操作上比较落后,许多配套设备没能跟上,这是形成现金价值表没能及时地附着稳妥单一同交给保户的重要原因,但这并不能阐明由于缺少了一张现金价值表就不能算是一份完好的稳妥合同,更何况《稳妥法》和稳妥条款并没有规则有必要附上现金价值表。法院以未附保单的现金价值表为根据将稳妥合同的革除归咎于稳妥公司明显有失公允,是站不住脚的。启示:导致此次稳妥胶葛的首要原因是稳妥法规的不标准形成的。一是表现在\"照实奉告\"的规模不确定,对稳妥人来说,照实奉告方式分为清晰列明与清晰阐明,而许多简单明了的问题,稳妥条款未作清晰列明,也未归入清晰阐明的领域。稳妥人是否真实实行了清晰阐明的职责,完全是靠稳妥人和投保人的品德来维系,这是诱发稳妥合同争议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