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9:34编者按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矩:用人单位被撤消经营执照、责令封闭、撤消或许用人单位抉择提早闭幕的,劳作合同停止。 《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一条规矩:公司因下列原因闭幕: 一公司章程规矩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矩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二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闭幕; 三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 四依法被撤消经营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的规矩予以闭幕。 最近,有些公司因种种原因,抉择根据《公司法》将公司提早闭幕。这必定涉及到职工劳作合同的停止问题。但现在的法规、规章并没对“当公司闭幕时应当怎么操作劳作合同停止”做清晰的规矩,因为我们的了解不同,在操作劳作合同停止时就呈现了各种差异。因而,有必要对以下的问题进行研讨: 1、当股东大会抉择闭幕公司时,劳作合同从何时起停止?从做出抉择之时?从到工商请求闭幕公司之时?从在工商处理完工商闭幕手续之时?从建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完毕之时?从与劳作者处理完停止手续之时? 2、当劳作者归于《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矩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女职工在三期等状况时,职工对停止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定补偿时,应怎么处理? 3、《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办案规矩》第八条规矩:发作争议的用人单位被撤消经营执照、责令封闭、撤消以及用人单位抉择提早闭幕、歇业,不能承当相关职责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一起当事人。能否承当相关职责由谁断定?用什么规范断定?追加当事人是请求人的权力仍是由裁定委员会来抉择?例如:A公司建立的分公司只持有经营执照,在分公司作业的职工均与分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当A公司抉择“撤消”该分公司时,分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能够停止吗?如职工对停止合同不服,是应当将A公司作为被告仍是应当将签合同的分公司作为被告?仍是将上下两级作为一起被告?未签合同的职工能否将分公司作为被告? 4、《公司法》规矩:因公司兼并或许分立需求闭幕公司时,公司闭幕。《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矩:用人单位抉择提早闭幕的,劳作合同停止。但《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又规矩:用人单位发作兼并或许分立等状况,原劳作合同持续有用,劳作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职责的用人单位持续实行。如某公司抉择分立为两个公司,某公司能够依法停止劳作合同吗?仍是必须由分立后的公司持续实行原合同? 5、 当公司闭幕时,停止劳作合同应当实行哪些程序、手续? 本期焦点论坛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特,东城法院民一庭庭长全玉海,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俊禄,我国劳作联络学院劳作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北京义联劳作法帮助与研讨中心主任黄乐平缓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汪俊对如下问题宣布了各自的见地,经过深化研讨,力求到达一致,促进对《劳作合同法》的正确了解和实行。
陈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榜首个问题:我以为: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矩,来了解劳作合同的停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该留意法令之间的联络与联接。 根据《公司法》第十章“公司闭幕与清算”部分的规矩,公司抉择闭幕的,要展开清算作业,清算完毕后,才干够请求刊出公司挂号,布告公司停止。在清算期间,公司没有刊出挂号,其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公司抉择闭幕是公司停止也是劳作合同停止的一个原因,可是公司闭幕是一个进程,在公司刊出挂号前,公司还要展开一系列的活动,依然需求留用一部分劳作者。因而,公司抉择闭幕的,假如在公司刊出挂号之前,公司与劳作者处理停止劳作合同手续的,劳作合同自处理完停止手续之时停止;未处理停止劳作合同手续的,劳作合同自公司刊出挂号时停止。 第二个问题:我以为,根据《劳作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矩的精力,劳作者呈现法令规矩的特别状况时,劳作合同的期限能够续延,以充沛维护特别时期劳作者的权益,因而,在公司抉择闭幕时,应对处于特别时期的劳作者予以特别照顾。一般来说,上述劳作者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在这些景象消失时,公司才干够请求刊出挂号。当然,公司也能够与劳作者洽谈,在公司向劳作者付出额定的补偿后提早停止与劳作者的劳作合同。 第三个问题:我以为,用人单位被撤消经营执照、责令封闭、撤消以及用人单位抉择提早闭幕、歇业的,均应当依照法令规矩安排清算。安排清算是此阶段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承当职责的条件。未安排进行清算的,将危害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用人单位未安排清算,下落不明,或许未依法请求刊出挂号,等等。此刻,尽管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可是现已不能承当相关职责。假如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许主管部门存在出资缺乏、抽逃资金、搬运财物躲避债款或许未依法承当清算职责的等差错景象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一起当事人参与裁定与诉讼,以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追加当事人主要是请求人的权力,一般状况下,裁定委员会不该自动追加当事人。当事人以为用人单位不能承当相关职责的,能够请求追加当事人。至于用人单位能否承当相关职责,则由裁定委员会在案子审理时根据当事人供给的根据加以确定。 笔者以为,根据公司法的规矩,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在上述状况下,能够列公司与分公司为一起被告,但最终需判决由公司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第四个问题:我以为,上述法令规矩并不抵触,公司兼并或许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续,其法人资格消除。因而,作为劳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劳作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作联络不可能再存在,劳作联络天然要停止,这是毫无疑问的。可是,公司法规矩,公司兼并或许分立的,由兼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接受原公司的权力和职责,因而,兼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本来的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这样才干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亦契合公司法的规矩。从这个意义上说,劳作者的原劳作合同是持续有用的,劳作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职责的用人单位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法的上述规矩完成了与公司法的良性联接。也防止公司经过兼并、分立来完成免除与劳作者的劳作联络的意图,有利的维护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个问题:我以为,在一般状况下,当公司闭幕时,停止劳作合同应当实行以下程序手续:建立清算安排,与劳作者签定停止劳作联络合同书,向劳作者付出欠付的薪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在呈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状况更为杂乱,需求根据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矩处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