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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14:19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履行土地增值税的方针,加强征
收办理,促进我省经济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办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法令》、《细
则》)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
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其
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归入本方法的办理,依法核算缴
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核算
土地增值税以交税人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
算项目或核算目标为单位核算。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目标是指转让房地产按规则核算取
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交税额二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
系数
关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等纳税要素的
确认,按《法令》和《细则》及我省的有关规则履行。
对交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
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下列方法核算:
1、凡独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就受让土地付出的金额,
依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开发土地总面积的份额核算分摊
其扣除项目金额。
2、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起转让地上建筑物的,依照转让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核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
额。
除上述方法外,需选用其他方法分摊的,由各市、地地
方税务机关确认,报省局存案。
累进级次、税率、速算扣除系数对照表
级 次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税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越
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5%
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
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15%
增值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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