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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8:41
新公司法股权改变的规则公司股权的改变挂号是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经依法检查后而进行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法令效能在于承认当事人在公司中的主体资格和使相关民事行为发生公示的效能。实际中,很多人往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请求人请求行政许可,应当照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实在情况,并对其请求资料本质内容的实在性担任。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请求人提交与其请求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第三十四条榜首、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进行检查。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抉择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抉择。”,《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请求处理公司挂号,请求人应当对请求文件、资料的实在性担任。”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挂号主管机关对请求人提交的资料实在性是否承当相应职责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67号《答复》)中“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和证明文件是否实在的职责应由请求人承当。挂号主管机关的职责是对请求人提交的有关请求资料和证明文件是否完全,以及请求资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契合有关挂号处理法令法规的规则进行检查,因请求资料和证明文件不实在所引起的结果,挂号主管机关不承当相应职责。”的规则,而片面得出挂号机关处理挂号进程中所实行的依法检查职责,仅为方式检查,即挂号机关仅对请求是否契合法令要求进行检查,而不对挂号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对此,笔者以为:因公司股权的改变直接触及公司、新股东、原股东等多方好坏关系人的权利职责,故,挂号机关在处理股权改变挂号的进程中,实行的应是本质检查职责。
一、法令不只从未排除过挂号机关对挂号的本质性检查的职责,反而清晰的规则了挂号机关应当实行本质检查职责的规模及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请求人请求行政许可,应当照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实在情况,并对其请求资料本质内容的实在性担任。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请求人提交与其请求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第三十四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请求资料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的规则可看出:虽第三十一条中规则了请求人对其请求资料本质内容的实在性担任的条款,但并不因而就革除了行政机关的本质性检查的职责,恰恰相反在紧接着的第三十四条中清晰了在特定的前提下——“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其赋有本质性检查的职责。此“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只表现在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部分法的具体规则中,《行政许可法》自身也清晰规则于第三十六条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请求进行检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别人严重利益的,应当奉告该好坏关系人。请求人、好坏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请求人、好坏关系人的定见。”,即本质性检查的法定条件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请求进行检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别人严重利益的”,法定程序是“奉告——听取——核实”。二、公司股权改变挂号归于挂号机关应当实行本质性检查职责的法定事项。首要,公司股权改变挂号直接关系别人严重利益,存在多方好坏关系人,契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本质性检查的法定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的规则可看出:公司股权转让有必要实行法定或约好程序,其触及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优先受让权,存在出让人、受让人、其他股东等多方好坏关系人。挂号机关对公司股权改变的挂号行为,将对以上好坏关系人的权利职责、主体身份发生社会公示的法令效能。故,挂号机关在对公司股权改变的挂号中理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实行本质性检查职责。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处理条例》中对公司股权改变挂号的规则也表现了挂号机关本质性检查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请求改变挂号,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改变挂号请求书;(二)按照《公司法》作出的改变抉择或许抉择;(三)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规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即挂号机关在对公司改变挂号资料实行检查职责时,其所根据的是《公司法》,《公司法》系实体法,则挂号机关在检查挂号资料时除检查资料的方式是否契合《公司法》、《公司挂号处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的规则,还要实行检查资料的内容是否契合《公司法》对相关各方权利职责的要求,是否实在合法的本质性检查职责。这样才或许确认“改变抉择或许抉择”是否按照《公司法》作出,是否契合《公司法》的本质性要求。三、67号《答复》的法令效能等级远远低于《行政许可法》,挂号机关不该以此作为革除其本质性检查职责的根据。67号《答复》系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作出,从法令效能等级上看,归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其法令效能远远低于《行政许可法》。所以,挂号机关无法以此对立《行政许可法》,作为革除其对公司股权改变挂号本质性检查职责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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