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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解释购销合同条例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9:29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解说购销合同法令问题的复函
(1987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本年7月11日的来函收悉。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资局、国家规范局、商业部研讨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法令》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法令》中工矿产品、农副产品及通用产品、专用产品的区分规范问题,现将定见转给你们。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
附: 关于工矿产品、农副产品,通用产品、专用产品的区分定见
一、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的区分
原则上以产品性质来区分;以产品性质难以差异的,可按产品的出产部分区分。
(一)工矿产品包含工业品出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工业品出产资料一般称为物资,即由工业部分供给的用于社会再出产的原资料、燃料和机电设备等,如:钢材、有色金属及其制品、木材、水泥、煤炭、石油、化工质料以及各种机电设备、电工产品、东西等。工业品生活资料是指工业部分供给的用于满意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日用工业消费品,如纺织品、针织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民用五金、交通电器、家用电器、化工产品等。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乡村乡、村办工业企业出产的砖、瓦、砂、石、水泥、煤炭等产品和废旧物资,纺织部分的下脚料,林业部分的木材、木材,属工矿产品。
以农副产品为质料的加工品,可按出产的部分来区分,如土糖、土纸、草席,从农人手里购进的,属农副产品,从乡村办工业企业购进的,属工矿产品。
(二)农副产品包含农副业出产者从事的植物培养、栽培和动物繁衍、养殖的产品及开始加工品,或捕猎、收集的野生动物等。包含粮食(原粮和制品粮),植物油(食用和非食用的植物油和油料)、粮食油料加工副产品、猪、牛、羊、禽、蛋、水产品、棉花(籽棉和皮棉)、麻、烟叶、茶叶、甘蔗、甜菜、干鲜果、干鲜菜、中药材、畜产品、蚕茧、毛竹、篙竹、棕片、木材、蜂蜜、花、草、虫、鸟、野生植物油料、野生纤维质料、野生淀粉质料和野生烤胶质料等栽培、收集、养殖和捕猎的农、林、牧、副、渔产品。
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制品粮、植物油及粮油副产品,属农副产品。
二、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的区分
(一)通用产品是指各个职业一般都可运用的工矿产品。如:工业品出产资料中的一般钢材、木材、水泥、化工资料、煤炭、机床、轿车、东西、配件等和工业品生活资料如纺织品、针织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和民用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化工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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