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无身份信息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3:43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子的时分,首要需求确认违法嫌疑人的信息,这要才干有用展开侦办取证的作业,假如违法嫌疑人没有身份信息的,那么违法嫌疑人无身份信息怎样确认?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违法嫌疑人无身份信息怎样确认
违法嫌疑人无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能够经过一些技术手段确认违法嫌疑人的身份,如提取指纹、收集血样进行剖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确认被害人、违法嫌疑人的某些特征、损伤状况或许生理状况,能够对人身进行查看,能够提取指纹信息,收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违法嫌疑人假如回绝查看,侦办人员以为必要的时分,能够强制查看。
查看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作业人员或许医生进行。
二、适用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
1、拘传适用于不需求拘留、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刻不得超越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越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恪守的规则更为严峻。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则,最长时刻为37天。
5、拘捕最为严峻,也最为杂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应即依法拘捕: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
三、刑事案子的依据
依据、书证”,是以物品或许文字为表现形式的什物依据。依据是用于违法或与违法相关联的,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和有关违法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足迹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违法分子进行联络的来往信件;贪婪违法分子涂抹的单据、账本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子真实状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子状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说。刑诉法对知道案子真实状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则了责任,即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责任。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替代。
“被害人陈说”,是直接遭到违法行为损害的人,就受害状况及案子的有关其他状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说。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的违法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许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否定自己有违法行为或许供认违法,但以为应当减轻处分、革除处分所作的辩解。
“判定结论”,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常识的人进行判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陈述。如法医判定、指纹判定、笔迹判定、化学物品判定、精神病判定等。
“勘验、查看笔录”,是侦办人员对与违法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身进行勘验、查看所作的记载。依据法令规则,勘验、查看的状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与勘验、查看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
“视听材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响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贮存的数据、材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依据。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违法嫌疑人无身份信息怎样确认”问题进行的回答,违法嫌疑人无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能够经过一些技术手段确认违法嫌疑人的身份,如提取指纹、收集血样进行剖析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违法嫌疑人无身份信息怎样确认
违法嫌疑人无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能够经过一些技术手段确认违法嫌疑人的身份,如提取指纹、收集血样进行剖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确认被害人、违法嫌疑人的某些特征、损伤状况或许生理状况,能够对人身进行查看,能够提取指纹信息,收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违法嫌疑人假如回绝查看,侦办人员以为必要的时分,能够强制查看。
查看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作业人员或许医生进行。
二、适用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
1、拘传适用于不需求拘留、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刻不得超越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越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恪守的规则更为严峻。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则,最长时刻为37天。
5、拘捕最为严峻,也最为杂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应即依法拘捕: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
三、刑事案子的依据
依据、书证”,是以物品或许文字为表现形式的什物依据。依据是用于违法或与违法相关联的,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和有关违法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足迹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违法分子进行联络的来往信件;贪婪违法分子涂抹的单据、账本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子真实状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子状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说。刑诉法对知道案子真实状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则了责任,即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责任。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替代。
“被害人陈说”,是直接遭到违法行为损害的人,就受害状况及案子的有关其他状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说。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就自己的违法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许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否定自己有违法行为或许供认违法,但以为应当减轻处分、革除处分所作的辩解。
“判定结论”,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常识的人进行判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陈述。如法医判定、指纹判定、笔迹判定、化学物品判定、精神病判定等。
“勘验、查看笔录”,是侦办人员对与违法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身进行勘验、查看所作的记载。依据法令规则,勘验、查看的状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与勘验、查看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
“视听材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响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贮存的数据、材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依据。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违法嫌疑人无身份信息怎样确认”问题进行的回答,违法嫌疑人无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能够经过一些技术手段确认违法嫌疑人的身份,如提取指纹、收集血样进行剖析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