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5:24
商家是不得有诈骗顾客的行为的,法律规则经营者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那么怎样确定诈骗顾客行为?诈骗顾客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什么?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诈骗,要考虑以下三个条件:
(一)从片面方面看,诈骗者有必要具有诈骗的成心。
即诈骗者明知自己奉告对方的状况是虚伪的且会使被诈骗人发作过错认识,而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然后与其进行民事行为,诈骗人片面上有诈骗的歹意。从顾客权益维护法的立法意图看,它偏重对顾客利益的维护,偏重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因而在成心这一要件的确定上,应当采纳推定成心的准则,即由经营者承当证明自己没有诈骗的成心,假如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诈骗的成心,即推定其有诈骗的成心,应承当诈骗顾客的补偿职责。《诈骗顾客行为处分办法》即采纳此种办法。该办法规则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诈骗、误导顾客而施行该行为的”,应当承当诈骗顾客的法律职责。
(二)从客观方面的办法看,诈骗者选用的是诈骗的办法。
诈骗的办法有两种:(1)虚拟现实,即伪造底子不存在的现实,奉告虚伪状况;(2)隐秘本相,即掩盖和曲解客观存在的现实。笔者以为,作为经营者,应当负有向顾客照实陈说有关产品实在信息的职责,这种职责是法定职责,经营者有必要实行此职责。
(三)从客观方面的成果看,诈骗行为形成了对方当事人信任谎话,陷于过错判断,并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现实,即与诈骗人进行了民事买卖行为。
简言之,即顾客上当受骗,经营者诈骗的意图得以完成。例如,出卖人为了推销冒充伪劣产品,诱使买受人购买,以甜言蜜语将假货说成真货,买受人信以为真,公然将假货当成真货买走。在此,怎么了解消费诈骗的成果,可作一讨论。
诈骗的成果,即诈骗行为的危害成果。民法中的诈骗理论,以弥补受害人所受危害为意图,因而在民法理论上,诈骗是一种两边的行为,有必要以受诈骗方发作诈骗的危害成果为构成要件,不然,就不需求追查诈骗人的行为的民事职责。而《顾客权益维护法》第四十九条,是以赏罚诈骗违法行为为意图,故以民法理论解说该条的诈骗行为,不利于对诈骗行为的赏罚,经营者的诈骗行为,不管其是否实践形成顾客的丢失,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要承当赏罚性补偿职责。据此,关于《顾客权益维护法》第四十九条诈骗行为发作的诈骗成果,仅为顾客因过错判断而作出过错意思表明,而过错意思表明作出今后,是否给顾客发作危害成果,不该作为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
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诈骗,要考虑以下三个条件:
(一)从片面方面看,诈骗者有必要具有诈骗的成心。
即诈骗者明知自己奉告对方的状况是虚伪的且会使被诈骗人发作过错认识,而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然后与其进行民事行为,诈骗人片面上有诈骗的歹意。从顾客权益维护法的立法意图看,它偏重对顾客利益的维护,偏重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因而在成心这一要件的确定上,应当采纳推定成心的准则,即由经营者承当证明自己没有诈骗的成心,假如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诈骗的成心,即推定其有诈骗的成心,应承当诈骗顾客的补偿职责。《诈骗顾客行为处分办法》即采纳此种办法。该办法规则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诈骗、误导顾客而施行该行为的”,应当承当诈骗顾客的法律职责。
(二)从客观方面的办法看,诈骗者选用的是诈骗的办法。
诈骗的办法有两种:(1)虚拟现实,即伪造底子不存在的现实,奉告虚伪状况;(2)隐秘本相,即掩盖和曲解客观存在的现实。笔者以为,作为经营者,应当负有向顾客照实陈说有关产品实在信息的职责,这种职责是法定职责,经营者有必要实行此职责。
(三)从客观方面的成果看,诈骗行为形成了对方当事人信任谎话,陷于过错判断,并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现实,即与诈骗人进行了民事买卖行为。
简言之,即顾客上当受骗,经营者诈骗的意图得以完成。例如,出卖人为了推销冒充伪劣产品,诱使买受人购买,以甜言蜜语将假货说成真货,买受人信以为真,公然将假货当成真货买走。在此,怎么了解消费诈骗的成果,可作一讨论。
诈骗的成果,即诈骗行为的危害成果。民法中的诈骗理论,以弥补受害人所受危害为意图,因而在民法理论上,诈骗是一种两边的行为,有必要以受诈骗方发作诈骗的危害成果为构成要件,不然,就不需求追查诈骗人的行为的民事职责。而《顾客权益维护法》第四十九条,是以赏罚诈骗违法行为为意图,故以民法理论解说该条的诈骗行为,不利于对诈骗行为的赏罚,经营者的诈骗行为,不管其是否实践形成顾客的丢失,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要承当赏罚性补偿职责。据此,关于《顾客权益维护法》第四十九条诈骗行为发作的诈骗成果,仅为顾客因过错判断而作出过错意思表明,而过错意思表明作出今后,是否给顾客发作危害成果,不该作为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