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7:37榜首章 总 则榜首条 为实施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出产监管职责,催促中心企业全面执行安全出产主体职责,树立安全出产长效机制,避免和削减出产安全事故,保证中心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办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企业安全出产作业的告诉》(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据国务院授权实施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中心企业应当依法承受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以及职业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的监督办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心企业的安全出产作业实施以下职责:
(一)担任辅导催促中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出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
(二)催促中心企业首要担任人执行安全出产榜首职责人的职责和企业安全出产职责制,做好对企业担任人实施安全出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则,参加或许安排展开中心企业安全出产查看、监察,催促企业执行各项安全防备和危险办理办法;
(四)参加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查询,担任执行事故职责追查的有关规则;
(五)催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出产归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证员工健康与安全,实在实施社会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对中心企业安全出产实施分类监督办理。中心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出产的危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榜首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挖掘、修建施工、危险物品的出产经营储运运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行、通讯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榜首、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施动态办理,能够依据主营业务内容的改变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出产作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