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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0:37

发问:
你好,律师,我表姐夫是台湾人,他和我表姐谈了5年的爱情,现在计划成婚了,想咨询一下涉台成婚登记需求供给的证件有哪些?
回答:
海峡两岸居民均为我国公民,台湾同胞请求与大陆公民在大陆成婚的,除适用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外,还应依照国家民政部等部分提出的下列要求处理(这些要求适用1979年以后来大陆久居的台湾同胞,以及来大陆省亲、经商、游览的台湾同胞)。
(一)已在大陆久居的台湾同胞请求与大陆公民成婚的,请求成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应向婚姻登记处理机关供给下列证件:
1、在大陆久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在大陆久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间,回大陆久居前在台湾寓居的,须供给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证明或经公证的自己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回大陆久居前离台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的,须供给经国家司法部托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大陆久居前离台移居国外半年以上的,须供给由其寓居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爱人证明。无法获得上述证明的,应供给由自己亲身填写并经大陆寓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爱人声明书》。
(二)来大陆省亲、经商、游览的台湾同胞请求与大陆公民成婚的,请求成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应向婚姻登记处理机关供给下列证件:
1、香港我国游览社代理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查看部分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游览证明》,或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含我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我国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人口证明》。
2、自己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对后者的要求与对台湾同胞在大陆久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要求相同,但不得选用《无爱人声明书》的方法处理。
3、婚姻登记处理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查看证明。
4、如当事人原系从大陆去台湾久居,在回大陆省亲、经商、游览期间请求与大陆公民成婚的,还须供给其在大陆原寓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自己离大陆前无爱人或虽有爱人但已离婚或逝世的证明。
(三)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寓居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请求与大陆公民成婚的,应供给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托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机构出具的离婚证件或爱人的逝世证明。无法供给上述证明的,能够供给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布告,或其爱人已逝世的文字材料;未经公证的影印件无效。在国外寓居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爱人逝世证明应按规则处理公证、认证手续。
需求顺便阐明的是:已参加外国籍的台湾同胞请求与大陆公民成婚的,应按《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则》处理。已在国外或港澳地区获得永久寓居权的台湾同胞请求同大陆公民成婚的,应按《华裔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处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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