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国家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6:03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4-02-27收效日期:2004-03-01发布部分: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布告[2004]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告诉规则,自2004年3月1日起,国家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现就履行中有关问题布告如下:一、进口卷烟是指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24022000项下的“烟草制的卷烟”。二、对上述卷烟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应一起征收消费税定额税和从价税。计征从价税时,应首要根据确认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的价格确认进口卷烟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然后再根据组成计税价格和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征收应纳税款。详细计税办法如下:(一)每规范条进口卷烟(200支)确认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间,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规范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规范条(200支)0.6元(根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二)每规范条进口卷烟(200支)确认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份额税率为45%;每规范条进口卷烟(200支)确认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份额税率为30%。(三)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四)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份额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其间,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规范箱(50000支)150元。三、对3月1日曾经海关现已承受申报的进口卷烟,仍应按原规则征收进口消费税。
海关总署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