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2:31教育部令第12号
学生伤害事端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活跃防备、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端,维护学生、校园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和其他相关法令、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校园施行的教育教育活动或许校园安排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校园负有办理职责的校舍、场所、其他教育教育设备、日子设备内发作的,形成在校学生人身危害结果的事端的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端应当遵从依法、客观公平、合理恰当的准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校园的举行者应当供给契合安全规范的校舍、场所、其他教育教育设备和日子设备。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安全作业,辅导校园执行防备学生伤害事端的办法,辅导、帮忙校园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端,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育秩序。
第五条 校园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依照规则,建立健全安全准则,采纳相应的办理办法,防备和消除教育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作伤害事端时,应当及时采纳办法救助受伤害学生。
校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办理和维护,应当针对学生年纪、认知才能和法令行为才能的不同,选用相应的内容和防备办法。
第六条 学生应当恪守校园的规章准则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依据本身的年纪、认知才能和法令行为才能,防止和消除相应的风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实行监护职责,合作校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办理和维护作业。
校园对未成年学生不承当监护职责,但法令有规则的或许校园依法承受托付承当相应监护职责的景象在外。
第二章 事端与职责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端的职责,应当依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认。
因校园、学生或许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差错形成的学生伤害事端,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据其行为差错程度的份额及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当相应的职责。当事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发作的首要原因,应当承当首要职责;当事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发作的非首要原因,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九条 因下列景象之一形成的学生伤害事端,校园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职责:
(一)校园的校舍、场所、其他公共设备,以及校园供给给学生运用的学具、教育教育和日子设备、设备不契合国家规则的规范,或许有显着不安全要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