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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标准不同造成面积误差是不是可以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8:56
房子交房之后再验房,发现面积缩水不少,可是开发商解说得又很有理由。由于验房标准不同而导致的面积差错是不是能够申述呢?
事例:产权挂号面积比合同面积少
某市民王某于1999年末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金三角门面现房一间。两边书面约好房子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面积丈量以江苏省《建筑面积核算规矩》为准,开发商帮忙处理房产证。合同签定当日,王某付清了悉数购房款16万元,开发商当日亦将房子交给。该房子王某运用至今。2002年9月,市房管局向王某颁发了房产证,王某发现房产证挂号面积仅为28平方米,比合同约好少了9平方米。王某为此要求开发商交还面积差价款,两边洽谈不成,王某遂提申述讼。
在诉讼中,被告以为,合同清晰规则房子面积按《建筑面积核算规矩》核算,依照该规矩,原告所购房因其走廊有顶盖和柱,走廊面积9平方米应核算在建筑面积内。原告诉称建筑面积只要28平方米,未计入走廊面积,是新旧丈量标准不同所构成的差错。原告在购房前,进行过重复调查,对走廊面积核算在建筑面积内是明知的,因而在合同签定当日即付清了购房款。
问题:标准不同面积差错能否申述?
首要,判别合同是否恰当实行,应当依据合同约好全面掌握,并根究缔约两边缔约原意和意图。本案合同约好了交给房子建筑面积的一起,亦约好了应按江苏省《建筑面积核算规矩》计量面积。尽管江苏省并没有拟定《建筑面积核算规矩》,但1995年9月,国家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出售面积核算及共用面积分摊规矩》(试行)第三条确认商品房出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核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核算规矩》进行核算”。该规矩清晰了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所发布的《建筑面积核算规矩》在全国范围内核算商品房建筑面积时通用。因而无论是按一般了解,或按合同文义了解,或是参照通行于全国的房子面积丈量标准,本案合同约好适用的江苏省《建筑面积核算规矩》,应是指全国通行的《建筑面积核算规矩》。该规矩第一项十七条清晰规则:“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住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核算建筑面积”。据此,本案争议的走廊面积应当予以计入。
其次,新的丈量标准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对收效前的生意行为不具有法令约束力。本案被告在1999年10月签定合同当日行将房子交给,实行了规则责任。原告至2002年9月处理房子产权证时,建设部74号文《关于房子建筑面积核算与房子权属挂号有关文件告诉》现已施行。该告诉初次确认了临街高楼作为公共路途街巷通行的,不管是否有柱、不管是否有保护结构,均不核算建筑面积。因而房管部分颁发给原告的房产证,其载明的建筑面积不再包含走廊面积。而本案原、被告所签定合同的有关条款,并不因新丈量标准的施行而相应调整,不然有违意思自治和诚笃信用原则。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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