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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成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直接被告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7:18
[事例]原告王某的儿子被被告张某酒后驾车压死。张某投保某稳妥公司第三者职责稳妥(稳妥金额5万元),在此次事端中承当平等职责。原告王某申述张某和某稳妥公司。经法院审理,在原告诉讼恳求总额九万元中,由某稳妥公司承当4万元,其余部分由张某承当。稳妥公司不服,现已向昆明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未判。
此案首要触及两个问题:
一、张某能否直接申述稳妥公司?  
不管在稳妥业界和是法院,此问题的争议都很大,倾向性的定见是在有关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相关法令未出台曾经,稳妥公司不能成为直接被告。笔者拥护这个观念。  
1、应正确理解《路途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则。路途交通安全法》十七条规则,国家施行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准则,建立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构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过错职责状况酌情承当补偿职责。七十六条的规则是针对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准则而规则的补偿方法。十七条的规则属引导性立法,即对预期的状况从立法上予以确认。该条款还包含要求政府建立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而且清晰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规则详细施行方法。也便是说,该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是在该法施行后,在国务院规则了详细方法后,要施行的一种准则。因而,在此前由投保人与稳妥人以稳妥合同约好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不论是投保人自愿投保,仍是当地公安部门采纳方法促其投保,天然均不归于《路途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而归于合同稳妥的领域。  
2、诉讼程序的紊乱。  
在国家强制稳妥拟定施行曾经,将稳妥公司列为被告,违反了不同的诉权兼并审理的诉讼准则。在上列事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诉讼法令联系。一是原告与张某因交通肇事构成的损害补偿联系,二是张某与稳妥公司之间存在的稳妥合同联系。对第二种法令联系,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准则,补偿恳求权限于投保人或稳妥合同约好的受益人。而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与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人之间是侵权法令联系,其提出补偿恳求诉讼的被告应为侵权人。稳妥人与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法令联系,将稳妥人与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人列为一起被告,将两种不同的法令联系放在一个诉中处理,导致的不良成果有二:一是法院重在对损害补偿联系的程序与实体检查,疏忽了稳妥合同联系的审理,必定程度上掠夺了稳妥人在该合同职责承当方面的实体抗辩权和程序诉权。二是导致稳妥理赔程序紊乱。依《稳妥法》的规则,要行使索赔恳求权需提交相关单证,实施一系列程序,现在一纸判定由稳妥公司直接将稳妥款赔付受害人,导致稳妥公司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稳妥合同联系没有直接了断。结合本案,假如张某以为这种补偿方法不合理或补偿成果不符合稳妥合同约好而找稳妥公司索赔的话,稳妥公司将无法处理,从此意义上讲,稳妥上与投保人的稳妥合同联系并没有了断。  
3、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与投保人与稳妥人以稳妥合同约好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有显着的差异。  
差异二者的中心标准是二者的法令性质是法定的仍是约好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时的心思状况是自愿的仍是遭到“强制”的。  
榜首、《路途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是一种法定稳妥。法定稳妥只能经过立法建立,它发作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职责和稳妥人的法定赔付职责。对稳妥公司补偿职责的规则则是依据该法定稳妥的建立。而此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则是由投保人与稳妥人以稳妥合同约好的,由此发作的是投保人与稳妥人的合同职责。因稳妥公司现行的第三者职责稳妥是依合同约好及行内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其设定的稳妥金额、赔付数额、保费收取等内容与或许出台的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法令必定会有很大差异,按曾经的方法由稳妥公司承当无过错职责,呈现的成果显然是加大了稳妥公司的补偿职责,而相关保费收取等内容又没有改动,这对稳妥公司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二者所构成的补偿恳求权不同。  
依据法定稳妥赔付职责而对应地发作的对稳妥公司的补偿恳求权是由法令建立的。由于法定,所以权力主体能够不特定;也由于法定,所以只需在《路途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方法施行今后,才会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对稳妥公司的补偿恳求权;仍是由于法定,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对稳妥公司提起补偿诉讼才不会导致不同的诉在一个诉中处理的问题。而依据投保人与稳妥人稳妥合同约好而发作的稳妥事端理赔,则是一种合同职责,其相对应的补偿恳求权是依据合同的约好而构成的,只能由稳妥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  
二、应依据无过错职责准则仍是职责确定书确认稳妥公司承当职责的巨细?  
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稳妥公司的职责属无过错职责,即只需交通事端发作,稳妥人就应在第三者职责稳妥范围内先以赔付,缺乏部分再依据肇事人、受害人过错职责的巨细别离承当职责。就稳妥公司而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事端职责确定书》不管怎么确认职责,稳妥人都免不了要补偿除能够免责以外的补偿职责。而在此曾经的稳妥理赔都是依据机动车驾驶员职责的巨细别离理赔的。二者差异很大。上列事例的判定便是依据七十六条的规则判的,而依据原补偿方法,已然张某承当事端平等职责,其稳妥金额是五万元,那么稳妥公司充其量在两万五仟元以内考虑补偿。该判定有一个前置性问题要处理,也便是本案的稳妥属法定强制稳妥仍是合同稳妥,属前者的话,判定是正确的,属后者的话,判定便是过错的。依上述剖析,笔者以为在法定强制稳妥相关法令出台曾经,稳妥公司只应依据职责确定书的职责确定,结合投保人稳妥金额及免责条款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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