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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5:35

    被告:香港福星船务有限公司(简称“福星公司”)
 
 
1993年9月18日
1700时,兴鹏公司在韩国釜山港将“兴达”轮交给福星公司运用,并按福星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
9月22日
,福星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飞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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