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公积金管理中心违纪或违法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2:57
最近很多关于公积金的一些法令事情呈现在人们眼前,所以我们就叫小编出一篇关于公积金办理中心违纪或违法行为的相关问题的回答,所以小编联合了听讼网的专用网站出了这一篇公积金办理中心违纪或违法行为的文章,期望这些相关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协助。
(1)会集运用和运作住宅公积金以外的住宅资金;
(2)在指定托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处理住宅公积金存告贷等金融事务;
(3)直接处理住宅公积金告贷告贷事务;
(4)直接或托付银行处理员工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用住宅告贷以外的其他告贷或告贷事务;
(5)不履行国家规则的住宅公积金存告贷利率;
(6)搬运、移用住宅公积金本金、员工住宅公积金存款利息、住宅公积金告贷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宅建造弥补资金;
(7)截留、坐支事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8)在事务收入或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办理费用;
(9)列支办理中心事务规模以外的其他费用,私行扩展开支规范和规模;
(10)私行树立项目乱收费;
(11)逾越规则规范和规模付出手续费;
(12)向别人供给担保或典当告贷;
(13)不按规则与受托银行签定托付合同;
(14)不按规则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的树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15)不按规则为员工树立住宅公积金明细账,记载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状况;
(16)其他违背国家法令、法规和财务、财务制度的行为。
【法规】 
《住宅公积金办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一条 当地有关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运用状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宅公积金办理委员会通报。第四十二条  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违背财务法规的,由财务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地要按规则冻住原办理中心的人员编制,禁止突击提拔干部。新树立的办理中心要择优留用原办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原办理中心的主管部分或挂靠部分、单位要妥善安置未留用人员。各级建造、财务、督查、审计部分、编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住宅公积金办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作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阻止和纠正,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住宅公积金监督办理的规则严肃查处。
所以我们也不要忧虑这个关于住宅公积金,忧虑单位或许公司对你们的这个住宅公积金进行一些不认账的行为,由于国家对这个办理也是比较严厉的,不会呈现现已说过有可是最终没有的状况。如果有这种状况,那么你能够采纳法令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听讼网能够给你最大的协助。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