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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4:30
行政强制履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不实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议中规则的责任,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实行责任或到达与实行责任相同状况的行为。
1.行政强制履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不实行行政责任为条件,在一般状况下,这种不实行还有必要有不实行的成心。不实行行政责任有两种状况,一种是从事法令所制止的行为,如在规则不得修建住所的土地上树立住所;另一种是,不实行规则有必要实行的责任,如应交税而不纳。两种状况都属行政强制履行的规模。
2.行政强制履行的意图在于逼迫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实行行政责任。因而,强制履行应以行政责任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当的行政责任规模。
3.责任人拒不实行行政法上的责任,是行政强制履行的条件,但该责任发生的根据,即行政强制履行的根底是什么?历史上从前长期存在争辩。大陆法系国家前期曾建议包含行政处理决议和行政法令规则两类,近期行政强制履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议为根据,不再以法令规则为直接根据。
4.行政强制履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仍是司法机关,两大法系有重要差异,其源在于关于行政强制履行权的性质的知道,一般法系国家向来把行政强制履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当然无权施行行政强制履行,但大陆法系中许多国家则向来将行政强制履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由行政机关自行履行。不同的是,德奥等国前期曾将行政强制履行看成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无须法令特别规则;近期则有严重改变,行政机关是否有行政强制履行权,尚须法令特别规则,这是适应民主潮流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观念日益开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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