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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一辆汽车引起的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与表见代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9:44
一、提出疑点
胡某向当地某轿车品牌4S店购买家用轿车,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该4S店的副总王某,王某许诺,通过其购车不只需返点优惠,并且售后服务也有保证,但有几个要求,一是需一次性付清全款,二是需将购车款打入王某个人的银行账户。为了获取胡某信赖,王某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该个人银行账户实为公司现金账户,只是账户名为王某自己,证明书上还盖有4S店的公章。胡某考虑到该4S店在当地轿车商场中颇具影响,《轿车预订单》、授权书与证明书上也都盖有4S店的公章,且之前也有多人如此操作顺畅提车,所以放心肠与王某签定了合同并将全款汇入其个人账户。比及约好提车的日子,胡某接到4S电话,得知购车款竟仍未到账,问询后才得知副总王某现已失联。过后,该4S店标明,胡某不能提车,因其购车款并未打入公司账户,且副总王某的授权书系假造,案子已移交公安处理。
二、整理焦点
上述事情既触及民事范畴,也触及刑事范畴,是典型的刑民穿插案子,在作出胡某的权益能否得到恰当维护的结论之前,以下问题有必要予以处理:榜首,王某的行为涉嫌何种罪名;第二,胡某在该事情中是否好心且无差错;第三,表见署理在该事情中能否适用;第四,该事情程序上是先刑后民仍是先民后刑。简言之,即刑法上的不同否定性点评是否会对民法上的表见署理准则发生影响。
榜首种观念以为,王某的行为涉嫌合同欺诈罪,将直接导致民法上的轿车出售合同无效,胡某不能直接向4s店建议民事权利,一切丢失只能通过刑事程序向王某个人追偿,程序上应先刑后民。
第二种观念以为,王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吞罪,其署理签定的轿车出售合同契合表见署理的构成要件,因而合同有用,胡某可直接要求4S店持续实行合同交给车辆,程序上应先刑后民。
第三种观念以为,不论王某的行为涉嫌合同欺诈罪仍是职务侵吞罪,刑法处理跟民法确认没有必然联系,王某署理签定的轿车出售合同依然构成表见署理而有用,轿车4S店作为被署理人,仍应承当交给车辆的合同实行职责,程序上先刑后民。
三、解析难点
(一)表见署理准则的本质及其打开
表见署理,是指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的名义签定合同,假如相对人有理由信赖其有署理权,那么相对人就能够向被署理人建议合同效能,要求被署理人承当合同所约好的职责,被署理人受合同的束缚。严厉来讲,表见署理本质上是无权署理,署理行为的效能待定,但为了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买卖的安全,法令强制性规则此种无权署理行为有用。
根据表见署理准则突破了传统的民法理论而由法令强制规则,因而是否能够适用表见署理需分外慎重。对此最高公民法院在《关于当时局势下审理民商合同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中做了特别规则,表见署理的构成有必要满意以下条件:(1)署理人的无权署理行为在客观上构成具有署理权的表象;(2)相对人在片面上好心且无差错地信赖行为人具有署理权;(3)合同相对人建议构成表见署理的,要承当举证职责,即应当举证证明署理行为存在比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署理权的客观表象方法要素,还应当证明其好心且无差错地信赖行为人具有署理权;(4)法院在判别合同相对人片面上是否归于好心且无差错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实行进程中的各种因素归纳判别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留意职责,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刻、以谁的名义签定、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给方法与地址等各种因素,作出归纳剖析判别。因而,归根结蒂,表见署理建立的关键因素在于判别合同相对人是否是好心且无差错,假如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已停止,而仍与之签定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署理,其权益就不能得到法令的特别维护。
一般来说,表见署理的呈现与被署理人的差错有直接联系,例如,由于被署理人本身办理准则的紊乱,导致公章、印鉴、空白合相等被行为人冒用而缔结合同;或许被署理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缔结合同而默许的等景象。这些都标明被署理人本身存在差错,那么适用表见署理就无可厚非。那假如被署理人没有差错呢?笔者以为,不论是建立表见署理准则的意图仍是上述的辅导定见,都在于维护好心相对人的权利,与被署理人有无进程没有必然联系。因而,表见署理的建立不以被署理人的差错为前置条件。
综上,只需好心相对人尽到合理留意职责,就可建立表见署理。
(二)职务侵吞罪与表见署理可共存
职务侵吞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财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关键:其一,该罪侵略的目标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财物一切权;其二,该罪违法主体具有特别性,即须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其三,行为人需使用在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规模内的权利和位置所构成的有利条件施行违法行为。因而职务侵吞罪的本质能够归纳为办理单位产业合法,占有单位产业不合法。
该违法行为在民事法令联系中可表现为相对人与署理人签定合同时其是在实行职务行为,或许相对人有充沛的理由信赖其是在实行职务行为,根据信赖而将金钱汇入其单位账户,后署理人使用职务之便而将该产业占为己有。具体而言,假如署理人在对外签定合同是实行合理的职务行为,过后才突生歹念不合法占有单位产业,那么毫无疑问在先与相对人签定的合同是合法有用的,相对人能够要求单位持续实行,单位则只能向署理人追偿。假如署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却冒用单位的名义拿盖章空白协议与相对人签定合同,过后使用职务之便不合法侵吞这笔单位产业构成违法的,合同效能怎么呢?剖析以为,已然职务侵吞罪中的违法客体为单位产业,那么单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害一方,而合同相对方则彻底独立于该违法行为之外;相对人根据信赖与无权署理人签定合同付出金钱,在相对人好心且没有差错的情况下,该合同适用民法上表见署理的规则,应该确认合同合法有用,单位作为被署理人要承当有用署理行为所发生的职责和职责,过后能够向无权署理人追偿因署理行为而遭受的丢失。所以,无权署理人的行为即便在刑法上构成职务侵吞罪,依然不影响民法上的表见署理与合同效能。
因而,职务侵吞罪与表见署理可共存。
(三)合同欺诈罪与表见署理可共存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经济合同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本质是行为人通过欺诈方法与相对人签定合同,然后妄图不合法占有对方财物,换言之签定合同只是行为人施行违法活动的一个手法,终究意图是为了骗得相对人的财物。比较较上述的职务侵吞罪,本罪的行为人片面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深,不只侵略别人的产业一切权,还侵略国家的合同办理准则,损坏社会主义的商场经济秩序。
根据合同欺诈罪的如上特征,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大部分人士以为,合同欺诈罪与表见署理不能兼容。理由无外乎以下三点。其一,从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视点动身,一个行为一旦涉嫌违法,就不应再触及民事范畴,相关的民事问题应一概并入刑事案子一致处理。如此,在签定合同进程中假如涉嫌合同欺诈罪,表见署理、合同效能等民事问题将不再考虑乃至底子没有存在的必要,一并由刑事程序予以处理。其二,从法理内涵逻辑视点动身,民法中的表见署理准则首要评论的是表见署理人所为行为合法有用情况下法令成果的归属问题,不存在无效行为问题的法令判别。而合同欺诈罪中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意图是违法的,所施行合同是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归于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其所为合同当然自始无效。那么这与建立表见署理所发生的法令作用彻底相对立。即对同一个当事人而言,不行能既成为合法有用合同的当事人,又成为合同欺诈的被害人。其三,从处理成果视点动身,有人以为,假如把违法行为也作为表见署理的话,无疑将使企业超出其预见规模的不行防备的危险,成为吞噬企业财物的无底洞,要挟企业单位的生计的隐形杀手。为维护企业的正常开展,有必要约束表见署理,将严峻冒犯刑法的经济行为予以除掉。
上述理由尽管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笔者仍企图提出自己的建议进行辩驳。榜首,刑事法令和民事法令同属基本法,前者侧重赏罚违法,维护公民,而后者着重调整相等主体之间的产业联系与人身联系,两者只需调整目标跟程序规范的不同,不存在孰优孰劣、谁让坐落谁的问题。是否建立表见署理、是否为有用合同是民事问题,有且只能由民事法令所确认,刑事程序最多只能通过国家强有力的刑侦手法为民事程序供给相关依据,却不能越俎代庖代替民事程序进行民事法令判别。因而,刑事职责与民事职责之间并不存在彼此代替的联系,而是彼此相等独立的。第二,民法中确认的“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的合同无效,否定的是两边合意下的不合法合同内容,而不是合同签定的其他要素;刑法中规则合同欺诈罪否定的是为签定合同而进行的欺诈行为,而非合同内容本身。所以,在合同一方行为人违法但合同内容仍合法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地否定表见署理而确认合同无效。退一步讲,表见署理的条件便是署理人从事了无权署理行为,而无权署理人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不正常的行为,包含着行为人的歹意,而到达必定程度的歹意便是违法成心,法令已然没有成心区别一般歹意与违法成心,而一致以“无权署理”作表述,是否标明表见署理准则其实并没有排挤违法呢?第三,正如上文所述,表见署理的本质是法令强制要求被署理人有必要无条件接受无权署理人的署理行为,那么在无权署理人涉嫌合同欺诈罪时,法令应该优先维护被署理人仍是好心相对人,就成了一个价值挑选的问题。假如挑选被署理人,则以为合同无效;假如挑选好心相对人,则以为合同有用。法令从与违法行为人的间隔远近来确认维护的目标,与其间隔越近的,理应给与更多的留意职责而疏远防备的,就要为自己的差错担任,因而越得不到维护。无疑,表见署理准则参阅了这个价值衡量规范,而挑选维护间隔违法行为人更远的好心相对人。
综上,合同欺诈罪亦可与表见署理共存。
(四)先刑后民不是必然挑选
比较上述疑问而言,这方面问题触及程序性挑选,相对简略,只需遵从法令规则即可。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子中触及经济违法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对此清晰:“公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子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令联系的经济违法嫌疑头绪、资料,应将违法嫌疑头绪、资料移交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办,经济纠纷案子持续审理。公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子,经审理以为不属经济纠纷案子而有经济违法嫌疑的,应当裁决驳回申述,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子,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为有经济违法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资料函告受理该案的公民法院的,有关公民法院应当仔细检查。通过检查,以为确有经济违法嫌疑的,应当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交还案子受理费;如以为确属经济纠纷案子的,应当依法持续审理,并将成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此,“先刑后民”的规范在于刑事违法与民事职责是否根据同一法令现实、同一法令联系。进一步讲,即只需在刑事案子的处理成果对民事案子的处理成果足以发生本质性影响的条件下,才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子,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
明显,刑事上的职务侵吞罪与民事上的表见署理不是同一法令联系,此刻只需将相关案子头绪与资料供给给侦控机关即可,民事部分仍可持续审理;而刑事上的合同欺诈罪与民事上的表见署理虽为同一法令联系,但通过前一部分的剖析可知,合同欺诈罪不影响表见署理的建立,即刑事案子的处理成果对民事案子不发生本质影响,将相关头绪及资料供给给侦控部分后,亦可持续进行民事审判。
因而,职务侵吞罪、合同欺诈罪与表见署理共存的景象下,不必先刑后民。
四、总结观念
通过上述的具体证明,再回到开篇说到的事例,能够得出第四种不同的观念。
胡某在购车进程中,彻底是好心且无差错:不只事前已打听到副总王某的售车行为可行,并且在其办公室仔细审阅了盖有4S店公章的《轿车预定单》、授权书与证明书,能够说具有了满足的留意职责。假如非要说有缺点,只是在于没有根据一般消费规则将金钱汇入单位银行账户,而在信赖证明书内容的情况下将金钱汇入了王某的个人账户,但这个瑕疵肯定没有到达本身差错的程度,所以胡某的行为契合表见署理。至于无权署理人王某构成何罪,由于依据还不行充沛,欠好下结论,但不论是职务侵吞罪仍是合同欺诈罪,都不影响民事上表见署理行为的建立。
故此,第四种观念以为,不论王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吞罪仍是合同欺诈罪,胡某与其签定的合同因构成表见署理而合法有用;胡某无需等候刑事程序是否完结,可直接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被署理人4S店实行交给车辆的合同职责。
参阅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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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伟、林辛建、孙燕,《欺诈类案子中刑民穿插问题的调研陈述》,《法令适用》,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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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瑞峰、程哲明,《涉嫌欺诈的合同纠纷是否有必要“先刑后民”—对一同刑民穿插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的剖析》,《我国审判》,2006年第11期。
参阅事例:
1.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告贷合同纠纷案,最高公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2.高超诉鄂尔多斯市亿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职责公司、菅强等告贷合同纠纷案,最高公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743号民事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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