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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与暂停交易的条件分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3:05
证券买卖所能够依法作出对证券不予上市、暂停上市、停止上市的决议,对证券买卖所的上述决议不服的,能够向证券买卖所建立的复核组织请求复核。
一、股票
1.上市买卖条件
(1)经核准已揭露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揭露发行的股份到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越人民币4亿元的,该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行为,财政会计报告无虚伪记载。
2.暂停买卖条件
(1)股本总额、股权散布等发作改变不再具有上市条件;
(2)不依照规则揭露其财政状况,或对财政会计报告作虚伪记载,或许误导投资者;
(3)有严重违法行为;
(4)最近3年接连亏本;
(5)其他景象。
3.停止买卖条件
(1)股本总额、股权散布等发作改变不再具有上市条件;
(2)不按规则揭露其财政状况,或作虚伪记载,且回绝纠正;
(3)最近3年接连亏本,在这以后一个年度内未能康复盈余;
(4)公司闭幕或许被宣告破产;
(5)其他景象。
二、公司债券
1.上市买卖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践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请求债券上市时仍契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2.暂停买卖条件
(1)有严重违法行为;
(2)发作严重改变不契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依照核准的用处运用;
(4)未依照征集方法履行义务;
(5)近2年接连亏本。
3.停止买卖条件
有暂停买卖第(1)项、第(4)项所列景象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许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景象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别的,公司闭幕或许被宣告破产的。
三、基金
1.上市买卖条件
(1)基金的征集契合规则;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征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比例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上市买卖规则规则的其他条件。
2.暂停买卖条件
(1)发作严重改变而不契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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