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用于投资发生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1:25【问题】
某外商出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了一个公司,形成了一笔长时间股权出资,并且公司有出产运营性银行告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税务机关以为公司存在银行告贷,因而,有必要每年将当年的利息支出人为核算出一块出来,进入长时间出资的本钱,而不能在税前列支,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回答】
一、在出资者在规则期限内缴足了应缴本钱额的前提下,假如企业有依据证明自有资金用于出资,银行告贷用于出产运营,那么银行告贷发作的利息应答应企业税前列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则:企业发作与出产、运营有关的合理的告贷利息,应当供给告贷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阅赞同后,准予列支。
在撤销以上批阅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及下放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批阅项目的后续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80号)规则,企业对每次发作的对外告贷,在报送其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材料:①告贷利率与签定告贷合一起的一般商业借款利率比较阐明。②注册本钱出资到位的验资陈述。假如企业从非相关银行金融机构告贷的,可免于供给上述第①项所要求的材料。
对注册本钱出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作的告贷利息,应严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履行。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规则,出资者在规则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本钱额的外商出资企业,对外告贷所发作的利息,相当于出资者实缴本钱与在规则期限内应缴本钱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可见,假如企业有依据证明银行告贷用在了出产运营方面,而不是对外出资方面,那么,税务机关以为告贷利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二、假如一公司仅为出资性公司,并无其它实质性的的出产、运营环节,那么关于出资性公司发作的告贷用于出资应该能够定性为与“出产、运营有关的告贷利息”。是否作这样的定性并不影响税前列支问题。由于依据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则得比较清晰,外商出资企业从其境内出资的企业获得的赢利(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交税所得额,但与该出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出资借款利息支出、出资办理费用等出资决策施行中的各项费用和出资期满不能回收的出资丢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交税所得额。
可见,关于纯出资性公司,银行告贷用于出资,其所发作的利息是不答应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