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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取保候审要注意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4:07
【取保候审的条件】自侦案子取保候审要慎用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据笔者查询,检察机关处理自侦案子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取保候审条件弹性大,操作中带有随意性。因为自侦案子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心思活动杂乱多变,很难猜测其是否具有社会损害性,采纳取保候审难以确保不发作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串供、毁证等影响诉讼活动顺畅进行的状况。
二是办理执行不行,防备难以到位。一些活动能力很强的职务违法主体经过暂时取得的“自在”,给侦办活动、审理申述作业设置障碍。
三是办案时间长,办案节奏松懈。因为取保候审的时限可长达十二个月,缺少时限上的压力和紧迫感,简单构成“立案一阵风,侦办马拉松”。
笔者以为,自侦案子杂乱,阻力大、困难多,为确保案子质量,应慎用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中需侧重掌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办一起违法案子、窝案、串案时有四难,即发现难、侦破难、取证难、制服违法嫌疑人难。特别是对多种罪名、适用数罪并罚法令条款案子的违法嫌疑人要慎用取保候审,以确保使案子顺畅交给审判。
二是对要案中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要案中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反侦办和抗审能力强,既有同其他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幸运、畏罪和对立心思,更因为其久居官场,心思体现杂乱、多变。对要案中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该拘的要拘,该捕的要捕,慎用取保候审。
三是对违法数额较大,社会损害较大的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对这类案子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若采纳取保候审,简单在社会上形成种种误解,影响侦办、申述、审判作业。
四是对口供不稳定、重复改变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对此,应加强剖析,找出原因,采纳对策,慎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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