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7:22
1.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及其出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职业公认的慎重、诚笃和勤勉尽责的情绪,为出资人或许客户供给证券、期货出资咨询服务。
2.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及其出资咨询人员,应当完好、客观、精确地运用有关信息、材料向出资人或许客户供给出资剖析、猜测和主张,不得望文生义地引证或许篡改有关信息、材料;引证有关信息、材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3.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及其出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伪信息、商场传言或许内情信息为依据向出资人或许客户供给出资剖析、猜测或主张。
4.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许其他传播媒体上宣布出资咨询文章、陈述或许定见时,有必要注明地点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的称号和个人实在名字,并对出资危险作充分阐明。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向出资人或许客户供给的证券、期货出资咨询传真件有必要注明组织称号、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名字。
5.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许协办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许与电信服务部分进职事务协作时,应当向当地证管办(证监会)存案,存案材料包含:协作内容、起止时刻、版面组织或许节目时刻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两边单位的印鉴。
6.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及出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署理出资人从事证券、期货生意;
(2)向出资人许诺证券、期货出资收益;
(3)与出资人约好共享出资收益或分管出资丢失;
(4)为自己生意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用的证券以及期货;
(5)运用咨询服务与别人合谋操作商场或许进行内情买卖;
(6)法令、法规、规章所制止的其他证券、期货诈骗行为。
7.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供给的出资剖析、猜测或许主张应当共同。具有自营事务的证券运营组织从事超出本组织规模的证券出资咨询事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大众和其自营部分供给的咨询定见应当共同,不得为自营事务获利的需求误导社会大众。
8.证券运营组织、期货经纪组织编发的供本组织内部运用的证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组织规模内运用,不得经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大众供给。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揭露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许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出资咨询组织,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编撰的出资价值剖析陈述。
9.中国证监会和当地证管办(证监会)有权对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和出资咨询人员的事务活动进行查看,被查看的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及出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合作,不得搅扰和阻止。中国证监会和地主证管办(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事务查看过程中,对所触及的商业秘密应当留意维护。
10.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应当将其向出资人或社会大众供给的出资咨询材料,自供给之日起保存二年。
11.当地证管办(证监会)依据出资人或许社会大众的投诉或许告发,有权要求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及其出资咨询人员阐明状况并供给相关材料。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出资咨询人员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违背《证券、期货出资咨询办理暂行办法》规则的行为时,能够向当地证管办(证监会)投诉和告发。
13.地主证管办(证监会)对违背《证券、期货出资咨询办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立案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存案。
2.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及其出资咨询人员,应当完好、客观、精确地运用有关信息、材料向出资人或许客户供给出资剖析、猜测和主张,不得望文生义地引证或许篡改有关信息、材料;引证有关信息、材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3.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及其出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伪信息、商场传言或许内情信息为依据向出资人或许客户供给出资剖析、猜测或主张。
4.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许其他传播媒体上宣布出资咨询文章、陈述或许定见时,有必要注明地点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的称号和个人实在名字,并对出资危险作充分阐明。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向出资人或许客户供给的证券、期货出资咨询传真件有必要注明组织称号、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名字。
5.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许协办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许与电信服务部分进职事务协作时,应当向当地证管办(证监会)存案,存案材料包含:协作内容、起止时刻、版面组织或许节目时刻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两边单位的印鉴。
6.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及出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署理出资人从事证券、期货生意;
(2)向出资人许诺证券、期货出资收益;
(3)与出资人约好共享出资收益或分管出资丢失;
(4)为自己生意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用的证券以及期货;
(5)运用咨询服务与别人合谋操作商场或许进行内情买卖;
(6)法令、法规、规章所制止的其他证券、期货诈骗行为。
7.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供给的出资剖析、猜测或许主张应当共同。具有自营事务的证券运营组织从事超出本组织规模的证券出资咨询事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大众和其自营部分供给的咨询定见应当共同,不得为自营事务获利的需求误导社会大众。
8.证券运营组织、期货经纪组织编发的供本组织内部运用的证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组织规模内运用,不得经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大众供给。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揭露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许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出资咨询组织,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编撰的出资价值剖析陈述。
9.中国证监会和当地证管办(证监会)有权对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和出资咨询人员的事务活动进行查看,被查看的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及出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合作,不得搅扰和阻止。中国证监会和地主证管办(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事务查看过程中,对所触及的商业秘密应当留意维护。
10.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应当将其向出资人或社会大众供给的出资咨询材料,自供给之日起保存二年。
11.当地证管办(证监会)依据出资人或许社会大众的投诉或许告发,有权要求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及其出资咨询人员阐明状况并供给相关材料。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证券、期货出资咨询组织、出资咨询人员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违背《证券、期货出资咨询办理暂行办法》规则的行为时,能够向当地证管办(证监会)投诉和告发。
13.地主证管办(证监会)对违背《证券、期货出资咨询办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立案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