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5:05概要:
本案所触及的法律问题首要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规划是否相同或类似的判别规范以及在先运用权的维护。在侵权诉讼中,在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外观规划是否相同或许相近似时,则应以不同个案产品中的一般顾客集体的眼光来进行比对。比对的要点应当是专利权人首创的富于美感的首要规划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关于在先运用权的问题,其权力的法律效力尽管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则的权力,但由于在先运用人的在先运用行为而应该遭到法律维护。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朝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兴中兴工贸有限公司。
根本案情及裁判理由
唐朝友于2002年12月7日向国家专利局请求了“糖块(红1)”外观规划专利。2003年7月2日被颁发专利,专利号为ZL02337000.9。本专利公报包含四幅视图,即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右视图。专利公报上公示的四幅视图显现该专利的红糖块为金元宝型规划,上宽下窄,该“糖块”外观规划底部标有“朝友”字样。2005年12月8日, 唐朝友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公证,在案外人昆明好又多量贩新迎店、昆明市南屏街世纪广场家乐福店、昆明市大观商业城沃尔玛超市购买了外包装上标有“昆明兴中兴工贸有限公司”、“滇王驿”字样每袋800克装袋装红糖共三袋和每袋1200克装袋装红糖共四袋,合计支付了39.6元。公证人员对在上述三家超市购买的两种不同标准包装的“滇王驿”每袋800克装和每袋1200克装的红糖各一袋进行了拆封,并进行了摄影、封存。(2005)昆盘证字第18743号公证书对唐朝友购买上述产品的进程进行了具体的记载。一审法院依据唐朝友的请求,前往盘龙区公证处调取了唐朝友请求公证处保全的7袋袋装红糖,昆明兴中兴工贸公司认可该7袋袋装红糖是其出产的。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在专利的侵权判别上,应将被控侵权物与外观规划专利图片比较,两者相同或相近似,被控侵权物则落入专利维护规模。本案中,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规划专利图片比较能够看出:原审原告唐朝友取得专利的红糖块为金元宝型规划,糖块底部标有“朝友”字样。原审被告昆明兴中兴工贸公司出产的红糖块的形状也是金元宝型,但有两种标准,一种是糖块的一个旁边面有缺口,另一种是糖块的旁边面没有缺口。兴中兴公司出产的旁边面有缺口的金元宝型糖块与唐朝友的外观规划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且昆明兴中兴工贸公司出产的该糖块底部并没有“朝友”字样,使得昆明兴中兴工贸公司产品与专利相应部分有很大差异,一般顾客应能够很简单分辨出两者不同,并不或许引起对两者的混杂或误认。昆明兴中兴工贸公司出产的旁边面没有缺口的金元宝型糖块的底部也没有“朝友”字样,其与唐朝友专利的规划要部不相同也不类似,一般顾客施以一般注意力也不致混杂。因而,一审法院以为昆明兴中兴工贸公司出产的金元宝型红糖块与唐朝友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规划不相同亦不相近似,被控侵权物没有落入专利维护规模,原审被告出产、出售红糖块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唐朝友专利权的侵略。故驳回唐朝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