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8:06
发布部分: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处理法令》作如下批改: 一、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阅机关、挂号机关依据情节轻重,别离给予正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歇业整顿、撤消同意证书、撤消营业执照等处分”批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阅机关、挂号机关依据情节轻重,别离给予正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歇业的处分”。 二、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逾期不出资或逾期出资缺乏的,由批阅机关、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别离给予期限缴清出资、撤消同意证书、撤消营业执照等处分”批改为:“外商投资企业逾期不出资或逾期出资缺乏的,由有关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议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之日起实施,《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处理法令》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批改。 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处理法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南宁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依据国家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南宁市(包含郊区、城区、县)属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法令所称之外商投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令、法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有必要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 第二章 处理机关 第四条 南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分的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批阅机关。其责任是: (一)按照权限查看、同意建立南宁市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 (二)按照权限申报、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和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三)按照权限会同有关部分审阅、承认及发放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的资格证书; (四)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恪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 (五)查看、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谐处理企业涉外合同纠纷。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的主管部分是中方合营者的行政主管部分。合营企业有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分或区域时,应由有关部分和区域洽谈承认一个企业主管部分。 第六条 国有企业以房子建筑物、设备、场所、资金等有形国有财物或以专利商标等无形财物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的,应当经国有财物处理部分评价、承认和处理产权挂号后,方可签定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第七条 工商、税务、财务、方案、经贸、劳作、人事、环保、卫生、消防、计算等部分,应按各自的法定责任、就事程序和时限,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监督、辅导和服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企业的建立、改变和停止 第八条 申办合营企业需向批阅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