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担保合同会失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0:33
【合同诉讼】超越诉讼时效 担保合同失效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大方县支行(简称大方农行)诉该县瓢井镇政府等12名被告告贷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定。因诉讼请求超时效且无告贷凭证,大方农行要求12名被告归还告贷5万9千元及利息的建议被依法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12月,原大方县瓢井区中洞乡政府及其所属的大方县中洞乡老鹰岩煤厂与大方农行签定告贷合同,向该行告贷6万元,约好1991年12月28日归还。其时的中洞乡财务地点合同上盖章作为担保,一起,还由李应洪等8人签署“担保花名单”作为担保,名单上载有担保人的房子面积及房价。在1991年末贵州省展开的“撤区并乡建镇”活动中,中洞乡被并入现瓢井镇,老鹰岩煤厂也随之停办。
超越还款期限后,大方农行屡次向李应洪等8人催款,并于2004年3月将老鹰岩煤厂及李应洪等人诉至法院,称上述被告已归还该告贷本金1000元,诉请法院判定告贷人归还告贷本金5万9千元及相应利息,由担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大方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瓢井镇政府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大方法院经审理以为,原中洞乡政府并入现瓢井镇政府,因而,瓢井镇政府应对该笔告贷负有归还责任。
法院以为,原告大方农行自1991年告贷期限届满至今,既未向其时的中洞乡政府,也未向“撤乡建镇”后的瓢井镇政府催收过该告贷,原告的建议已超越诉讼时效。因为作为主合同的告贷合同因超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即李应洪等8人不再承当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定,驳回了原告大方农行的诉讼请求。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大方县支行(简称大方农行)诉该县瓢井镇政府等12名被告告贷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定。因诉讼请求超时效且无告贷凭证,大方农行要求12名被告归还告贷5万9千元及利息的建议被依法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12月,原大方县瓢井区中洞乡政府及其所属的大方县中洞乡老鹰岩煤厂与大方农行签定告贷合同,向该行告贷6万元,约好1991年12月28日归还。其时的中洞乡财务地点合同上盖章作为担保,一起,还由李应洪等8人签署“担保花名单”作为担保,名单上载有担保人的房子面积及房价。在1991年末贵州省展开的“撤区并乡建镇”活动中,中洞乡被并入现瓢井镇,老鹰岩煤厂也随之停办。
超越还款期限后,大方农行屡次向李应洪等8人催款,并于2004年3月将老鹰岩煤厂及李应洪等人诉至法院,称上述被告已归还该告贷本金1000元,诉请法院判定告贷人归还告贷本金5万9千元及相应利息,由担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大方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瓢井镇政府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大方法院经审理以为,原中洞乡政府并入现瓢井镇政府,因而,瓢井镇政府应对该笔告贷负有归还责任。
法院以为,原告大方农行自1991年告贷期限届满至今,既未向其时的中洞乡政府,也未向“撤乡建镇”后的瓢井镇政府催收过该告贷,原告的建议已超越诉讼时效。因为作为主合同的告贷合同因超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即李应洪等8人不再承当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定,驳回了原告大方农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