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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对现役军人死亡的抚恤有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22:06
国务院于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武士抚恤法令》对现役武士逝世的抚恤作了如下规则:

第七条、现役武士逝世,依据逝世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献身武士;

(三)病故武士。

第八条、现役武士逝世,依据逝世性质和自己逝世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族一次性抚恤金。详细规范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拟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规范的其他武士逝世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规范发给其家族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建功和取得荣誉称号的现役武士逝世,一次性抚恤金别离按下列份额增发:

(一)被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或许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颁发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添加百分之五。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献身武士、病故武士的家族,依照规则的条件享用定时抚恤金。

前款武士的家族是孤老或许孤儿的,定时抚恤金应适当增发。

第十一条、定时抚恤金的根本规范依照与城乡公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准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拟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参照定时抚恤金的根本规范和当地公民的生活水平,拟定详细规范。

第十二条、享用定时抚恤金的人员逝世时,加发半年的定时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三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工作或许作战中作出特别奉献的现役武士逝世,除按本法令规则发给其家族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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