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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委托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5:32

托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托付人处理托付业务,托付人付出约好酬劳或不付出酬劳的合同。其特征有:托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托付人的费用处理托付业务;托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托付合同既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托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托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的合同。
法令咨询:
戴某为江西某县中学教师,其女儿一直在江西某县中学读书。2003年末,戴某与康某经洽谈,约好由戴某向康某付出2万元,康某为戴某之女处理合法、正规的提早三年的云南户口、学籍和高考准考证等参与云南省高考的手续。康某向戴某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戴某孩儿2004年于云南参与一般高考款贰万元整,若不能或因限报不肯参与其款悉数退回等”。高考前,康某为戴某之女及百余名其他外籍考生一起处理的高考准考证被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扣发。后,经该批赴云南参与高考的外籍考生及家长团体向当地州政府上访,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准考证发给了外籍考生,戴某之女在云南省参与了高考,考分达到了该省本科选取分数线。后因云南省对外籍高考移民规则了限报条件,戴某以为违背了其原意,抛弃了填写自愿,其女儿当年未被选取。为此,戴某向法院起讼,要求康某返还2万元代理费。
律师答复:
戴某与康某约好虚拟户籍搬迁现实,躲避国家高考方针,歹意勾结意图显着,既危害了不特定第三人 (云南当地考生)利益,又打乱了国家正常的教育考试次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两边的托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戴某付出给康某的2万元属不法原因给付,不得恳求返还,其诉讼恳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康某所取得的2万元代理费系不法原因受领,不应保有,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榜首、二款、《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则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相关法令知识:
《合同法》第52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歹意勾结行为之构成要件有四:
(1)两边当事人均有危害别人利益的歹意,即不只明知其行为有损于别人而成心进行,且施行该行为就是以自私自利为意图的;(2)须有两边歹意通谋之行为;(3)须有两边经过歹意通谋行为获取不妥利益之意图;(4)行为结果在客观上危害了国家、团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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