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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5:21

[案情]
2005年1月23日6时许,福建省永春县东平镇太山村乡民李锦彬驾驭闽C-43215号大卡车(该车在我国安全财产稳妥公司泉州分公司投了第三者归纳职责险,保额20万元)自永春县驶往龙岩,途经省道203线394KM 131m处时逆向行驶,与被害人陈作生驾驭的两轮摩托车发作磕碰,导致陈作生当场逝世、搭车人许金富受伤后经抢救无效逝世、两车严峻损坏的危害成果。经确定:被告人李锦彬应负本起事端的悉数职责。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系两死者榜首顺畅继承人)以被告人李锦彬的行为构成其经济丢失171111元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锦彬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我国安全财产稳妥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归纳职责险补偿金额规模内给予补偿。
[审判]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李锦彬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致二人逝世,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构成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的经济丢失,应予补偿。该车有投保第三者归纳职责险,与我国安全财产稳妥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系合同联系,属另一法律联系,与本案人身危害补偿不存在因果联系,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因而作出下列判定:以被告人李锦彬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于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支交给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171111元。一起,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要求稳妥公司在第三者归纳职责规模内直接赔付职责。
[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锦彬犯交通肇事罪科罪量刑没有贰言,对稳妥公司是否承当直接赔付职责呈现分岐,一种定见以为,该车有投保第三者归纳职责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构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的规则,由稳妥公司直接补偿受害者丢失。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该车有投保第三者归纳职责险,与稳妥公司构成的是合同联系,本案的交通事端是人身危害补偿,稳妥职责补偿是合同胶葛,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联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原意是要稳妥公司提早付出稳妥金及时理赔,并未将其作为交通事端的当事人,假如将稳妥公司作为此类事端补偿职责的被告,那很多的因职责稳妥而发生的胶葛将涌向法院,稳妥公司将有打不完的诉讼官司,从现在司法实践来看,稳妥公司不能成为被告。为此,法院采取了第二种定见,驳回五原告人向稳妥公司直接恳求补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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