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1:58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止。在债款人行使债款人代位权场合,相关债款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止?假如中止则又怎么中止?这些问题需求具体分析和讨论。债款人甲对债款人乙具有1万元债款,债款人乙对次债款人丙具有2万元债款。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前段,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这样,甲行使代位权时便只能向丙建议1万元,关于乙对丙的2万元债款而言,归于“一部恳求”。以下具体分析。
代位权诉讼中,涉及到两项债款,即甲对乙的1万元债款和乙对丙的2万元债款。甲提起代位权诉讼,自身就归于对自己债款的建议,应当归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之列,因此,能够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别的,甲代位乙向次债款人丙建议乙的债款,既为法律所答应,关于乙对丙的债款而言,也就归于一种权力行使行为,也应当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因此,准则上说,在代位权诉讼场合,所涉及到的两项债款的诉讼时效都能够发作中止的作用。进一步的问题是,假如涉及到“一部恳求”,相应的债款的诉讼时效怎么中止?
债款人的债款额超越债款人的债款额,债款人所可代位行使的以其债款额为限(一部恳求),关于超越的部分,是否亦因代位权诉讼的提起而同时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呢?就时效中止的理论基础而言,学说上有“权力行使说”和“权力确定说”的争辩,前者系自实体法的态度动身了解时效准则,后者则是自诉讼法的态度了解时效准则。就代位权诉讼中的一部恳求,自实体法而言,归于仅就债款中的一部分建议权力;自诉讼法而言,一部恳求已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恳求(诉讼物),因此,时效的中止宜以为仅就一部债款发作,并不当然及于剩下部分。惟在债款不可分割的场合,其诉讼恳求系针对债款全体提出,始发作使整个债款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
当然,还或许存在别的一种状况,参照图3,其间甲对乙的债款为1万元,乙对丙的债款仅为8千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也只能向丙恳求8千元。这时,就乙对丙的债款而言,整个的债款的诉讼时效中止,且丙假如清偿其债款的话,乙对丙的债款也就归于消除,不成问题。问题是甲关于乙的债款的诉讼时效,怎么中止?笔者以为,虽然这时甲经过代位权诉讼终究或许仅仅使自己取得8千元,关于1万元债款而言仅仅完成了其间的一部分,但与一部恳求尚有不同。其间的不同在于,这时甲并非关于自己1万元的债款部分建议,而是根据1万元的全体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此,其诉讼时效应当就其债款全体中止,不宜以为仅就债款的一部分(8千元)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
代位权诉讼中,涉及到两项债款,即甲对乙的1万元债款和乙对丙的2万元债款。甲提起代位权诉讼,自身就归于对自己债款的建议,应当归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的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之列,因此,能够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别的,甲代位乙向次债款人丙建议乙的债款,既为法律所答应,关于乙对丙的债款而言,也就归于一种权力行使行为,也应当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因此,准则上说,在代位权诉讼场合,所涉及到的两项债款的诉讼时效都能够发作中止的作用。进一步的问题是,假如涉及到“一部恳求”,相应的债款的诉讼时效怎么中止?
债款人的债款额超越债款人的债款额,债款人所可代位行使的以其债款额为限(一部恳求),关于超越的部分,是否亦因代位权诉讼的提起而同时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呢?就时效中止的理论基础而言,学说上有“权力行使说”和“权力确定说”的争辩,前者系自实体法的态度动身了解时效准则,后者则是自诉讼法的态度了解时效准则。就代位权诉讼中的一部恳求,自实体法而言,归于仅就债款中的一部分建议权力;自诉讼法而言,一部恳求已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恳求(诉讼物),因此,时效的中止宜以为仅就一部债款发作,并不当然及于剩下部分。惟在债款不可分割的场合,其诉讼恳求系针对债款全体提出,始发作使整个债款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
当然,还或许存在别的一种状况,参照图3,其间甲对乙的债款为1万元,乙对丙的债款仅为8千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也只能向丙恳求8千元。这时,就乙对丙的债款而言,整个的债款的诉讼时效中止,且丙假如清偿其债款的话,乙对丙的债款也就归于消除,不成问题。问题是甲关于乙的债款的诉讼时效,怎么中止?笔者以为,虽然这时甲经过代位权诉讼终究或许仅仅使自己取得8千元,关于1万元债款而言仅仅完成了其间的一部分,但与一部恳求尚有不同。其间的不同在于,这时甲并非关于自己1万元的债款部分建议,而是根据1万元的全体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此,其诉讼时效应当就其债款全体中止,不宜以为仅就债款的一部分(8千元)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