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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竞业限制是否得签订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2:28
 李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技术设计作业,一起两边签定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2010年3月,劳作合同即将到期时,与该公司有竞赛的另一家公司以高薪延聘李某。合同到期后,李某遂向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作合同,但是原公司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以为原公司无权干与他的自在择业,所以便到了高薪延聘他的另一家公司上班。原公司向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李某付出违约金,并实行必定期限的竞业约束责任。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依据《劳作合同法》第23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本案中,李某本来地点的公司与李某签定的劳作合同中未缔结竞业约束条款,两边也未签定竞业约束协议,劳作合同到期后又未签定相关协议,所以李某不负有竞业约束责任,李某本来地点的公司不能约束李某到与之有竞赛的公司任职。仲裁委遂作出了对该公司的申述恳求不予支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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