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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8:23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则
一、债款人按照合同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三)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
(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
二、第一条第四款规则的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是指根据抚育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作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伤补偿恳求权等权力。
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
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不认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
四、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五、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款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契合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契合第一条规则的,奉告债款人向次债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申述。
六、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款人申述债款人的诉讼判决发作法律效力曾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则间断代位权诉讼。
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款人担负,从完成的债款中优先付出。
八、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
九、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越债款人所负债款额或许超越次债款人对债款人所负债款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十、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越债款人代位恳求数额的债款部分申述次债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申述。
十一、债款人的申述契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款人申述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判决发作法律效力曾经,应当依法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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