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次犯罪,还有判缓刑的机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4:09
缓刑期间是不能够再次违法的,但有些违法分子或许由于人为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在缓刑期间又违法了。那么自己得到的缓刑时机就会被吊销掉。那么,缓刑期间再次违法,还有判缓刑的时机吗?这点很多人想了解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
缓刑期间再次违法,还有判缓刑的时机吗?再次违法应吊销缓刑,施行数罪并罚,不会判处缓刑了。
实例:
一、根本案情
2015年4月17日22时许,在黑龙江省孙吴县新感觉歌厅门前,王某与徐某因小事发作争执并厮打,在厮打中,王某将徐某腿部踢伤。经孙吴县法医判定所判定:徐某右小腿骨折,损害程度构成轻伤。经查,王某曾于2015年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次违法系在缓刑检测期内再次违法。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定:吊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定书中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王某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不合定见
关于本案是否能再次适用缓刑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其违法事实,具有率直情节,且补偿了被害人的丢失,获得了被害方体谅,片面恶性较小、社会损害相对较小,从罪过相习惯准则动身及考虑本案判定的法令效果、社会效果来看,应当判处缓刑。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其违法事实,具有率直情节,且补偿了被害人的丢失,获得了被害方体谅,具有法定和裁夺的从轻处分情节,可是其在缓刑检测期内再次成心犯新罪,不能适用缓刑。
三、笔者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在缓刑检测期间又违法的,数罪并罚后能否再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纷歧。有的人民法院在吊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判处其实践履行的惩罚,而有的人民法院则对缓刑检测期内又违法的被告人按数罪并罚的准则进行判定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退赃、补偿、交纳罚金、获得受害人体谅等情节,再次适用了缓刑。同样是缓刑期内又违法,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却采纳截然相反的做法,这种缓刑适用规范的不一致,已严峻影响到缓刑的正确适用,削弱了惩罚的威慑力。
缓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则的对原判惩罚有条件的不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惩罚履行准则,它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在惩罚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违法分子,也有利于监犯家族日子的安稳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但缓刑是以判处必定惩罚为条件,仍然坚持着履行原判惩罚的或许性。一旦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检测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许严峻违背监督管理的规则,这种或许性就转变为现实性。
1、从立法层面来看,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犯新罪或许发现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许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因而,缓刑罪犯在缓刑检测期内又违法的,吊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再判处其缓刑,明显与缓刑吊销之规则不符。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则,情节严峻的,应当吊销缓刑,履行原判惩罚。从该款规则来剖析,缓刑罪犯在缓刑检测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到达必定严峻程度者都有必要吊销缓刑,履行原判惩罚。假如对到达违法程度的缓刑罪犯吊销原判缓刑后又判处缓刑,明显是罚不妥罪,不契合刑法之罪过相习惯准则。
2、从缓刑适用的条件来看,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有必要是“依据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缓刑罪犯在缓刑检测期限内又犯新罪,证明其不能饱尝缓刑期间的检测,现已从事实上证明了其再次损害社会,已不契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又犯新罪的缓刑罪犯适用缓刑,直接违背了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则。特别是在缓刑检测期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心违法,缓刑犯在认识到损害成果的发作时还放任其发作,标明的不只是消极地不保护法益,而是积极地对法益持否定态度,期望损害社会的结果发作,具有了再违法的风险并施行了再违法。阐明其毫无悔改之意,片面恶性严峻,只要履行惩罚才干完成惩罚的意图。
3、从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来看,
缓刑期内又违法的缓刑吊销后再判处其缓刑的,会削弱缓刑准则的履行效能,下降其威慑力。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条件。对违法人宣告缓刑,既不是无罪判定,也不是革除惩罚,而是以惩罚的强制力为后台,以违法人在缓刑期内不致再损害社会为条件,坚持着履行惩罚的或许性。关于缓刑违法来说,宣告缓刑迫使缓刑犯严厉管制自己,检核自己的行为,避免重落法网,这正是惩罚的威慑力所形成的。因而,缓刑并非是脱离惩罚的强制性而独立存在,而是在坚持原判惩罚效能的影响下才干有效地施行。而缓刑期内又成心违法的缓刑吊销后再判处其缓刑的,必然削弱惩罚的威慑力量和戒备效果,放纵缓刑犯在必定极限内能够随心所欲。
综上,王某成心伤害别人,形成别人轻伤结果,一审法院在对王某两次成心违法数罪并罚后仍适用缓刑不妥,对被王某判处缓刑不契合法令立法原意及适用缓刑准则的意图。据此,孙吴县检察院对该案依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若您还有对缓刑期间再次违法有相关的法令疑问,或朋友发作了缓刑期间再次违法想要找律师帮助,能够在线咨询本网律师。
缓刑期间再次违法,还有判缓刑的时机吗?再次违法应吊销缓刑,施行数罪并罚,不会判处缓刑了。
实例:
一、根本案情
2015年4月17日22时许,在黑龙江省孙吴县新感觉歌厅门前,王某与徐某因小事发作争执并厮打,在厮打中,王某将徐某腿部踢伤。经孙吴县法医判定所判定:徐某右小腿骨折,损害程度构成轻伤。经查,王某曾于2015年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次违法系在缓刑检测期内再次违法。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定:吊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定书中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王某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不合定见
关于本案是否能再次适用缓刑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其违法事实,具有率直情节,且补偿了被害人的丢失,获得了被害方体谅,片面恶性较小、社会损害相对较小,从罪过相习惯准则动身及考虑本案判定的法令效果、社会效果来看,应当判处缓刑。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其违法事实,具有率直情节,且补偿了被害人的丢失,获得了被害方体谅,具有法定和裁夺的从轻处分情节,可是其在缓刑检测期内再次成心犯新罪,不能适用缓刑。
三、笔者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在缓刑检测期间又违法的,数罪并罚后能否再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纷歧。有的人民法院在吊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判处其实践履行的惩罚,而有的人民法院则对缓刑检测期内又违法的被告人按数罪并罚的准则进行判定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退赃、补偿、交纳罚金、获得受害人体谅等情节,再次适用了缓刑。同样是缓刑期内又违法,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却采纳截然相反的做法,这种缓刑适用规范的不一致,已严峻影响到缓刑的正确适用,削弱了惩罚的威慑力。
缓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则的对原判惩罚有条件的不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惩罚履行准则,它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在惩罚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违法分子,也有利于监犯家族日子的安稳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但缓刑是以判处必定惩罚为条件,仍然坚持着履行原判惩罚的或许性。一旦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检测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许严峻违背监督管理的规则,这种或许性就转变为现实性。
1、从立法层面来看,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犯新罪或许发现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许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因而,缓刑罪犯在缓刑检测期内又违法的,吊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再判处其缓刑,明显与缓刑吊销之规则不符。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则,情节严峻的,应当吊销缓刑,履行原判惩罚。从该款规则来剖析,缓刑罪犯在缓刑检测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到达必定严峻程度者都有必要吊销缓刑,履行原判惩罚。假如对到达违法程度的缓刑罪犯吊销原判缓刑后又判处缓刑,明显是罚不妥罪,不契合刑法之罪过相习惯准则。
2、从缓刑适用的条件来看,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有必要是“依据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缓刑罪犯在缓刑检测期限内又犯新罪,证明其不能饱尝缓刑期间的检测,现已从事实上证明了其再次损害社会,已不契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又犯新罪的缓刑罪犯适用缓刑,直接违背了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则。特别是在缓刑检测期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心违法,缓刑犯在认识到损害成果的发作时还放任其发作,标明的不只是消极地不保护法益,而是积极地对法益持否定态度,期望损害社会的结果发作,具有了再违法的风险并施行了再违法。阐明其毫无悔改之意,片面恶性严峻,只要履行惩罚才干完成惩罚的意图。
3、从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来看,
缓刑期内又违法的缓刑吊销后再判处其缓刑的,会削弱缓刑准则的履行效能,下降其威慑力。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条件。对违法人宣告缓刑,既不是无罪判定,也不是革除惩罚,而是以惩罚的强制力为后台,以违法人在缓刑期内不致再损害社会为条件,坚持着履行惩罚的或许性。关于缓刑违法来说,宣告缓刑迫使缓刑犯严厉管制自己,检核自己的行为,避免重落法网,这正是惩罚的威慑力所形成的。因而,缓刑并非是脱离惩罚的强制性而独立存在,而是在坚持原判惩罚效能的影响下才干有效地施行。而缓刑期内又成心违法的缓刑吊销后再判处其缓刑的,必然削弱惩罚的威慑力量和戒备效果,放纵缓刑犯在必定极限内能够随心所欲。
综上,王某成心伤害别人,形成别人轻伤结果,一审法院在对王某两次成心违法数罪并罚后仍适用缓刑不妥,对被王某判处缓刑不契合法令立法原意及适用缓刑准则的意图。据此,孙吴县检察院对该案依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若您还有对缓刑期间再次违法有相关的法令疑问,或朋友发作了缓刑期间再次违法想要找律师帮助,能够在线咨询本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