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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2:51

不动产典当是一种物权担保,因而,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追及性等一般特征,一起因为典当权的特殊性,使其又有本身的特征,然后也有别于其他担保。
1.从属性。不动产典当是为担保债款的归还而建立的,其从属性是显着的。不动产典当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典当合同的发作和存在有必要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典当的从属性首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建立上的从属性,消除上的从属性和处置上的从属性,典当的建立需要以存在相应的债务为条件,不能脱节主台同而独自建立不动产典当合同。被担保的主合同停止,典当合同电停止。不能将典当权与主合同别离而使其独自存在或独自转让。既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自转让典当权,也不行只保存典当权而转让主合同。
2.优先受偿性。有关不动产典当担保准则的立法,一般也是以此为立足点的,例如,1964年拟定颁行的苏俄民法典第192条规则:“因为典当,在债款人不实行典当担保的债时,债务人(典当权人)有权比其他债务人优先从典当产业的价值中得到清偿”。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规则也突出了优先受偿性,以满意债务救助要求。在一些房地产典当法规中,规则则更为清晰。
3.弥补性。只要在债款人不实行合同职责时,才发作要求担保人实行担保职责的问题。因而,不动产典当人承当职责具有朴充性,假如债款人实行合同职责,则不发作典当人承当职责的问题。
4.特定性。包括两个意思:一是典当担保的数额是必定的,典当物的价值与担保的债务也大体是共同的。(担保法)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假如典当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务,则债务人就可能无法悉数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典当权人虽可要求典当人就超出典当物金额部分作为一般债务归还。但无疑增大了典当权人受偿的危险。二是典当标的是特定的。用作确保的产业是不特定的,而典当物则有必要是特定的。典当物的特定化是物权排他性的必定要求,对此,各国还规则公示挂号准则,对典当物经过公示挂号使之进一步特定化。
5.不搬运占有性。不动产典当均不搬运占有,典当人对典当产业仍能持续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这是差异于其他担保的一个显著特点。不搬运占有,有利于典当人经过对典当物的运用、收益而添加清偿债款的才能,有利于典当权人防止因直接占有所带来的运用、收益、保护和保管的种种不方便,减轻 典当权人的担负。有鉴于此,典当成为典当权人和典当人都愿意承受的一种担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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