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0:00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文号:财税[2004]168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鉴于东北区域部分职业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采纳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交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作业量较大,为便利交税人,确保中心复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方针及时遵循到位,经研讨,交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则核算、申报、交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纳独自核算退税的过渡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办法处理。现将《2004年东北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作业是中心为复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纳的严重办法,各级财税部分要高度重视,要做好对交税人的宣扬辅导作业,将《东北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若干问题的规则》(财税[2004]156号)和本告诉的具体内容及时向交税人布告,并做好当地财力的核算作业,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确保预算平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2004年东北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一、依据“东北区域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若干问题的规则》(财税[2004]156号,以下简称((规则》)拟定本办法。
二、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确定请求,并依据实践生产经营状况填写《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交税人确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对契合条件的予以确定,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确定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下列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诉交税人:(一)到2004年6月30日前,交税人各年度欠缴增值税税额:(二)交税人2003年各月份应交增值税税额。
四、对交税人发作《规则》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采纳退税办法,并按照下列次序处理:(一)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作时间先后,先欠先抵)。(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核算应交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越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今后新欠缴增值税额,抵减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五、交税人2004年7月1日今后购进固定资产并获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则的期限内进行认证。购进固定资产获得的海关完税凭据、运送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则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写《海关完税凭据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送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软件已按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修改后的软件于2004年9月20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发布(130.9.1.248),请试点区域国税部分下载并晋级。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4年10月31现在和2004年12月31现在,分两次交还交税人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交税人应在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交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核算退税审批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无误后填写“收入交还书”,送国库部分处理税款退付。交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
七、交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获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交换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不得回绝。
附: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核算退税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