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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如何追赃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23:05
跟着当下各种反腐剧的热播,国民关于贪污纳贿的行为也开端有了重视。贪污纳贿的人被抓捕之后,其得到的赃物肯定是会被司法机关交纳,仅仅有些赃物会被人藏起来了。那么,纳贿罪怎么追赃物?看看听讼网小编搜集的材料。
纳贿罪怎么追赃物?
1、追缴贿赂违法的一方当事人,仍是向两边重复追缴?在案子审理中,纳贿方的纳贿金额和纳贿方的纳贿金额中都有确定该笔交还款物,即该笔款物既是纳贿罪的违法金额,也是纳贿罪的违法金额,在追缴过程中应当怎么履行?有观念以为只向一方追缴,有观念以为应向两边都追缴。
笔者以为,追缴一方当事人即可。由于纳贿与纳贿归于目标犯,虽然在两边的违法金额中都予以确定,但实践上该笔款物送到纳贿人后,纳贿人处既已不存在;被交还到纳贿人后,纳贿人处也实践不存在。即纳贿人用于违法的款物便是纳贿人违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假如重复追缴,则逾越了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则的追缴规模。
2、向纳贿人追缴仍是向纳贿人追缴?有观念以为,应向纳贿人追缴,纳贿罪影响更坏;有观念以为应向纳贿人追缴,纳贿罪是贿赂违法的本源。
笔者以为,从罪责相适应、案子实践状况及便利履行的视点,应考虑向纳贿人追缴。首要,该笔交还款物自身处于纳贿人处。其次,假如对纳贿人追缴,而不追缴纳贿人,对纳贿人而言,实践上交出的是其别的的款物,由于该笔涉案款物现已交还了纳贿人;关于纳贿人而言,之前送出去的贿赂款还得以回收,没有相应的经济损失,必然造成对纳贿人的怂恿。故应当向纳贿人追缴。
3、纳贿方构罪,纳贿方不构罪的,应否追缴?
纳贿方被勒索的景象。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的,不是纳贿”。即被勒索的当事人取得的是合理利益或许合理利益都未取得的,其行为性质便不是纳贿。这种景象下,纳贿人案发前交还纳贿人的款物应否追缴?笔者以为,不应当追缴。此种状况,纳贿当事人不只不构成违法,其财产权利还必定程度上受到了侵略,归于被害人人物,纳贿人交还的款物是实践上归于纳贿人的合法财产,而关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法律规则是应当返还的。所以,纳贿人交还的是被勒索纳贿人的合法财产,理所应当对该款物不予追缴。
纳贿方金额未到达立案规范的景象。根据我国现行立案规范,个人纳贿数额是5000元以上,纳贿数额是1万元以上,那么纳贿人的纳贿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时,纳贿人建立纳贿罪,纳贿人构不成纳贿罪。此种景象下,纳贿人交还纳贿人的5000元至1万元的款物应否追缴呢?笔者以为,不应当追缴。此种景象与纳贿方被勒索的景象在性质上是共同的,即纳贿人不构成违法,能够推定被交还的款物归于纳贿人的合法财产,而关于合法财产,当然不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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