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复议法案例之撤回复议必需具备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7:50

一、关于行政复议请求的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撤回复议必需具有以下条件:(一)只要请求人请求才干撤回;(二)请求人有必要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请求,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逼迫请求人提出撤回请求。即便被请求人在复议期间改动或许撤销了本来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并不必定导致请求人撤回行政复议请求,只要请求人乐意承受被请求人从头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请求,才可认定为撤回。假如请求人以为原详细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必定的丢失,要求补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三)提出撤回行政复议请求的时刻,有必要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请求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之前;(四)请求人有必要阐明撤回行政复议请求的理由,不能是躲避法令,不得危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遭到被请求人的钳制。本案中请求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请求也具有了法定条件。
二、关于对回绝颁布证照案子的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则,“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答应证、执照、资质证、资历证等证书,或许请求行政机关批阅、挂号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处理的”,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根据此规则,对颁证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可获得相应证照或有关事项挂号、批阅的条件:(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为自已契合获得相应证照或有关事项挂号、批阅的条件;(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处理的。这儿的答应证和执照并不仅仅指带有“答应证”和“执照”字样的证书,而是指悉数带有权力答应性质的证书,例如律师资历证、烟草专卖证以及本案中的结业证、学位证等。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处理包含颁布或许不颁布的作为,也包含不予答复的不作为。此案中刘某根据国家教育部及该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则,在2000年前完结了自学考试的13门课程,并悉数合格,其向被请求人请求颁布结业证及学位证现已具有了法定资历,被请求人应依法向其颁布结业证及学位证书。
[案情回放]
刘某于1998年4月起报考了某省高等教育法令专业本科段的自学考试,至2000年5月,先后通过了12门课程,大学英语通过四级,契合免考外语的条件,即总计通过13门考试课程。根据该省有关规则,凡获得8门必考课和5门选考课课程合格成果,发给本科结业证书,英语成果合格的结业生颁布学士学位。在履行该规则期间,国家教育部于1998年8月印发了《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令专业(本科)考试方案}的告诉》,其间规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令专业部分课程将从1998年下半年起施行修订方案后的全国一致考试, 已开考该专业的区域应按本方案在2000年末前完结过渡作业。
据此,该省教育厅发文告诉,规则从1999年下半年起,该省逐渐施行调整方案后的全国一致考试,凡在2000年前结业的原法令专业(本科)第一轮考生仍可按原考试方案规则的课程门数结业。2000年今后结业的法令专业本科段考生,将按新的考试方案履行。
刘某据此向自考管理机构请求颁布结业证及学位证,但遭到自考管理机构的回绝。其理由是,该省自1997年4月起正式开设法令专业本科段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98年教育部决议对全国范围内现行开考的高等教育自考法令专业进行调整和变革,省招考办因而制订了新的考试方案,将原方案规则的13门考试课程增为15门,以文件的方式发了告诉。请求人已通过的13 门课程有用,但因其不属于1997年开考时报考的考生,故应按新方案的规则考足15门课程并成果合格方能处理结业手续。
刘某不服,遂以主管自考管理机构的省教育厅为被请求人向省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通过检查,以为请求人在2000年曾经就通过了13门课程,根据上述文件规则,契合颁布结业证及学位证的条件。而被请求人以请求人不是在1997年报考的第一轮考生为理由不予颁布文凭是没有根据的,且对“第一轮”也没有任何清晰解说。复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前向被请求人指出了其过错地点,被请求人在认识到其过错后,主意向请求人颁布了结业证及学位证,后刘某撤回了复议请求,该行政复议停止,案子圆满解决。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