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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贩购物车被盗,责任谁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0:31

顾客到量贩购物,停放在门口的摩托车被盗。量贩称一是免费看车,二是未给其任何车辆保管收据,所以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量贩购物车被盗,职责谁负?
8月2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对这一丢车补偿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定量贩补偿原告仝女士1万元,并承当相关诉讼费用。
量贩购物摩托被盗
2003年8月26日上午,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居民仝女士到唐河县“昌盛昌量贩”购物时,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新摩托车锁好后停放在该量贩店前设置的泊车区内。当仝女士购物后欲结算时,发现停放在泊车区内的五羊本田100踏板摩托车摩托车不见了,遂匆忙出店寻觅,在和看守人员白某争论未果的情况下,仝女士向110报了警。
唐河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对仝女士和叶某进行了问询,承认摩托车被盗。仝女士称摩托车储藏箱内寄存有现金4000元。案发后,仝女士屡次找“昌盛昌量贩”交涉、协商索赔事宜,未果。为此,仝女士申述到法院,恳求依法判令“昌盛昌量贩”补偿丢失14000元。
公堂对簿各辩对错
唐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诉讼中原告称,她是冲着被告的诺言来的,这也不是第一次到被告处购物,每次来购物都看到被告在店门前设置的“车辆请自觉存入存车区内,不然丢掉后果自负”的奉告牌,所以来这儿购物是很定心的。上一年8月26日在被告处购物时,我将摩托车停放在了被告设置的泊车区内,并且在停放时,被告看守人员叶某还帮忙她将一栏档车辆的铁杠挪开后,原告才将摩托车停放在泊车区内的。作为顾客到商场消费而丢了东西莫非要自认倒霉吗?为了证明自己的观念和建议,原告供给了相关依据、证言资料。
被告“昌盛昌量贩”力排众议,以为自己已向顾客供给了车辆寄存保证安全设备,摩托被盗是因为原告未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区内构成的。被告看守人员也称挪开铁杠后,不知道原告将摩托车停放在了什么地方,原告也没有向看守人员交待照看车辆,看守人员也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据此,被告以为两边并未构成保管合同联系,自己不该承当补偿职责,以为原告的建议缺少法律依据,一起也供给了证人证言,恳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被告在法庭上针锋相对,针锋相对,一时对错难辨。
法院判定商场补偿
法庭依法调取了有关资料,对原被告供给的依据进行了整理概括,并当庭进行了质证。最终,经合议庭评议以为,被告否定原告摩托车在被告有专人看守的泊车区内被盗,但被告的泊车区看守人员(即本案被告方的证人)叶某证明,原告骑摩托车自东向西从店门前的通道通过,因为有一铁杠挡住原告的路,白将杠子挪开,而挪开杠子只要两个去向,一是向西,二是到泊车区,因向西停有一辆正在卸货的三轮车挡着路途,故原告只能将摩托车停在泊车区内。且叶某也证明了原告从店中出来发现摩托车被盗与其争持这一情节,故原告方所供给的依据的证明力显着大于被告方所供给依据的证明力,所以原告称购物时所骑摩托车在被告泊车区被盗的现实存在。因被告有“车辆请自觉存入存车区内,不然丢掉后果自负”的告示奉告,能够确定被告方已对原告方构成了服务合同的随附职责,因为被告方的看守人员未能仔细实行自己的职责,未尽满足慎重的留意,致使原告的摩托车被盗,职责彻底在被告方。原告要求被告承当补偿摩托车丢掉丢失,因为原告的摩托车购买仅有两个多月,原告要求被告方补偿丢失1万元,理由合理,应予支撑。原告称其摩托车内放有4000元现金,因没有相关的依据证明,不予支撑,唐河法院遂依法判定被告“昌盛昌量贩”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摩托车丢失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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