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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能否合并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23:19
  [案情]
    A、B、C三公司为地产公司的股东,地产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间A、B公司各占地产公司40%的股份,C公司占20%的股份,可是C公司没有实践交纳出资。地产公司千大通公司货款1600万元,大通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地产公司归还欠款,A、B公司在100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并承当对地产公司的清算职责。
    [不合]
    法院在审理时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公司债款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兼并审理,应当予以释明。另一种观念以为,我国法令没有禁止性规则,公司债款清偿与公司清算能够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兼并审理。
    [分析]笔者以为公司债款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兼并审理。理由如下:
    一、公司债款清偿程序与清算程序的联系本质上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的联系,两者的程序效能不同,破产程序的效能高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效能。一般情况下,但民事诉讼案子在程序上与破产案子发生冲突时,有必要无条件服从于破产程序。由于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性的、为整体债务人利益而进行的履行程序,立法意图和一般的履行程序不同,其具有对一般债款清偿程序的排他性,即扫除对单个债务人利益而进行的其他产业履行程序。
    二、公司债款清偿程序和清算程序运用的时刻不同。公司债款清偿程序适用于公司闭幕、破产前,一旦公司被闭幕或破产,就必定适用清算程序。不然,就违反了《公司法》有关清算程序的法令规则。
    三、《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债款人对单个债务人的债款清偿无效。”因而,法院受理公司破产后,就有必要间断公司债款的清偿,虽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对公司产业进行分配,但这时候归还的仍是破产债务,与公司破产之前的公司债款清偿性质不同。
    综上所述,公司债款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兼并审理。(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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