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矿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4:14(一)员工工伤医疗费是指员工工伤、工伤复发、职业病医治费用。包含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不是由工伤引起的疾病发作的医药费,不能在工伤医疗费中报销。
(二)员工工伤、工伤复发和职业病医治实施定点医疗准则。患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抢救在外)。其间归于抢救病人在脱离危险后,应及时处理转院医治手续。
1、青海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省职业病医院;青海大学隶属医院。
2、驻州县局属单位可就近挑选一家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医院为定点医院(可选员工根本医疗稳妥定点医院)。
3、安顿在内地的离退休伤残员工,可挑选当地职业病医院为医治工伤复发、职业病的定点医院,也可挑选根本医疗稳妥定点医院进行医治,并报基地中心人事稳妥科存案。
4、经局安全捍卫处同意的医疗机构。
(三) 安全捍卫处担任员工工伤稳妥医疗收据的审阅、转往省级定点医院,特别用药、特别医治等的批阅手续及员工工伤稳妥有关方针的解说和咨询。
(四) 员工工伤、职业病旧伤复发就医请求及医治费用报销程序
医疗期和医疗完结后工伤(或职业病)复发的患者,首先向所在单位安卫部分填写就医请求,经同意后方可在安卫部分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需转往省级定点医院就医的需报局安全捍卫处批阅。
1、1—4级伤残人员
因该类人员存在悉数医疗依靠,且行动不便,可定时(一个季度内)将医疗收据等报送到所属单位经初审,填写《员工工伤医疗请求单》一式四份,由办理单位工伤稳妥经办人员报局安全捍卫处进行审阅后报销。
2、生产经营单位、各基地办理处在职人员
因突发工伤事故,原则上需抢救的可就近医治。在24小时内书面或电话报单位安卫部分、局安全捍卫处存案,特别情况不得超越三天,按程序进行工伤确定,经工伤确定后可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3、离退休人员中旧伤复发员工
经省社会保障厅现已工伤确定并处理了《工伤证》的5—10级退休伤残员工,确因旧伤复发需医治者,可持定点工伤医治医院病况证明,先向所办理单位安全捍卫部分提出请求,由单位填写《员工就医请求单》一式四份,不行缺项,经办人报局安全捍卫处进行批阅,经同意后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医治。医治完结,由单位工伤稳妥办理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稳妥医疗费用报销明细表》一式四份,单位领导、安卫部分签字(盖章)后附医疗费用发票、复式处方、医治单据等交局安全捍卫处审阅报销。并将报销费用拔至办理单位财政,由单位付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