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沈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2:59

发布部分: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沈政令[1995]12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理土地增值收益,保护国家权益,标准房地产买卖次序,促进房地产商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修建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别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安排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交税人有必要恪守本方法。 依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告诉》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组织、外国公民、华裔、港澳台同胞等,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交税目标是转让土地运用权、地上修建及其附着物所获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为交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减除本方法第 六条规则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担任征收办理,实施属地征收,由交税人向单位地点地税务机关交纳;外埠单位或个人在我市转让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座落地地点税务机关交纳。     第五条   交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入包含钱银收入、什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   下列项目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答应扣除: (一)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包含交税人为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备的本钱(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本钱)。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修建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公共配套设备费、开发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包含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办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并供给金融组织证明的,答应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越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借款利率核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指除利息支出以外的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办理费用)不超越本条(一)、(二)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5%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越5%的,按5%核算扣除。 对不能依照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供给金融组织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指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办理费用)在本条(一)(二)款规则金额之和10%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越10%的,按10%核算扣除。 企业选用上述方法中的哪一种核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地点县、区税务机关依据企业实践情况核准。扣除方法一经核准后,两年内不得随意改变。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含转让房地产时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转让旧房及修建物的评价价格。指在转让已运用的房子及修建物时,由政府同意建立的房地产评价组织鉴定的重置本钱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价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承认。 (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交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七)税务机关规则的其它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以交税人房地产本钱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目标为单位核算。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