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具有哪些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2:32
先合同职责具有哪些特征
1、先合同职责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两边为缔约合同进行触摸商量,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生疏联系进入特别密切联系的联系,完成了职责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职责建立的理论根据是诚信准则
诚信准则要求缔约两边保持特别的信任联系,互守许诺,考究信誉,一起促进合同订立成功。假如违背该职责而给对方构成丢失时,即便合同未建立或现已订立的合同被吊销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
先合同职责是法令强制缔约两边承当的职责。是一种强制性标准而非恣意性标准,不是由当事人合意发作的职责,也不允许两边扫除。因而违背先合同职责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职责是附随职责
相关于有用建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职责而言,先合同职责并不决议合同类型,不以给付职责为内容。并且随缔约联系的不断发展,根据诚信准则逐步构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奉告、维护、保密等职责。
5、先合同职责始于要约收效,总算合同收效
在要约收效前,两边仅仅一般人之间的联系,相互间的等待和职责较弱,没有进入特别信任联系范围内。跟着两边的触摸,耍约收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发作约束力,进入特定信任联系。只要在这种情况下才或许根据信任对方而作出订立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关于违背先合同职责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含义。而在要约收效前,要约并未发作法令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差错而有丢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助。如在要约收效前,当事人承当先合同职责无疑加剧了缔约两边的担负,不利于买卖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量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商洽的当事人一方却根据信任而受丢失,出于公正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职责。
1、先合同职责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两边为缔约合同进行触摸商量,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生疏联系进入特别密切联系的联系,完成了职责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职责建立的理论根据是诚信准则
诚信准则要求缔约两边保持特别的信任联系,互守许诺,考究信誉,一起促进合同订立成功。假如违背该职责而给对方构成丢失时,即便合同未建立或现已订立的合同被吊销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
先合同职责是法令强制缔约两边承当的职责。是一种强制性标准而非恣意性标准,不是由当事人合意发作的职责,也不允许两边扫除。因而违背先合同职责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职责是附随职责
相关于有用建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职责而言,先合同职责并不决议合同类型,不以给付职责为内容。并且随缔约联系的不断发展,根据诚信准则逐步构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奉告、维护、保密等职责。
5、先合同职责始于要约收效,总算合同收效
在要约收效前,两边仅仅一般人之间的联系,相互间的等待和职责较弱,没有进入特别信任联系范围内。跟着两边的触摸,耍约收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发作约束力,进入特定信任联系。只要在这种情况下才或许根据信任对方而作出订立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关于违背先合同职责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含义。而在要约收效前,要约并未发作法令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差错而有丢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助。如在要约收效前,当事人承当先合同职责无疑加剧了缔约两边的担负,不利于买卖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量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商洽的当事人一方却根据信任而受丢失,出于公正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