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凌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4:47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原申鹿呢绒厂内)。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沈伟,该公司员工。托付代理人顾洪锤,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台湾省新竹科学工业园区新竹县立异一路19号1楼。法定代表人黄洲杰,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蔡峰华,上海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嘉阳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阳公司)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11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嘉阳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顾洪锤、沈伟,被上诉人凌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阳公司)的托付代理人蔡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凌阳公司于1992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凌陽+SUNPLUS+图形”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第594090号,有用期限自1992年5月10日至2002年5月9日,核定运用产品第9类:积体电路、半导体。2005年6月21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用期自2002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9日。国家商标局于2006年12月29日出具《商标档案》证明了上述内容。被告嘉阳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17日,运营范围:研制、规划、出产(含托付加工)电子、通讯产品及终端产品,出售公司自产产品(触及答应运营的凭答应证运营)。2003年2月25日,被告提出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存案)挂号恳求,《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存案)挂号恳求书》上有法定代表人朱文龙的签字,并盖有被告公司公章,该公章中的英文称号中含有“SUNPLUS”字样。2003年6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核准被告的改变恳求,企业类型由中外合作企业改变为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朱文龙改变为吴志阳。2005年8月4日,原告凌阳公司与被告嘉阳公司签定《协议书》,其间约好:因为两边事务范畴近似,为防止形成混杂,两边针对“SUNPLUS”企业称号与商标标明问题达成协议如下:被告赞同改变英文企业称号,不再运用“SUNPLUS”及近似的字样为公司英文称号,并最迟应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完结改变恳求与挂号,并自完结公司英文称号改变后一个月内,不再运用“SUNPLUS”及近似的字样当作企业称号、隶属单位称号、网域名或作为赞誉公司产品与服务的称号或标明。被告赞同在完结企业英文称号改变后一个月内,停止运用“www.sunpluschina.com.cn”的网域名。《协议书》自两边代表签字之日起收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为准据法等。2006年7月19日,原告凌阳公司的托付代理人蔡峰华在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公证员沈妍和公证人员王晶的监督下,衔接“Internet Explorer”,输入网址www.sunpluschina.com.cn,进入被告公司主页,被告公司网页上内容显现被告的英文企业称号中运用了“SUNPLUS”字样等。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保全依据公证行为于2006年7月21日出具了(2006)沪静证经字第1918号《公证书》。被告也承认“sunpluschina.com.cn”域名系其注册并实际运用。原审法院以为,原、被告签定的《协议书》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协议的签约两边均应遵循。被告虽提出其是在受原告钳制的情况下签定《协议书》,但未供给充沛的依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其辩解定见不予采用。依据《协议书》的约好,被告应不再运用“SUNPLUS”及近似的字样为公司英文称号,最迟应予2005年9月30日之前完结改变公司英文称号的恳求和挂号,并自完结公司英文称号改变后一个月内,不再运用“SUNPLUS”及近似的字样当作企业称号、隶属单位称号、网域名或作为赞誉公司产品与服务的称号或标明,被告赞同在完结企业英文称号改变后一个月内,停止运用“sunpluschina.com.cn”的网域名。但《协议书》签定后,被告仍在其英文称号中运用“SUNPLUS”字样,且持续运用网址:“www.sunpluschina.com.cn”,故被告未按约实行合同责任的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而,原告恳求判令被告依照《协议书》的约好实行相应责任的诉讼恳求应当得到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