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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要注意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0:50

本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最近遇到了一个不大巨细的费事,他们在完结某住宅小区一期的建造和出售之后,着手开发第二期。依照规划第二期开发有一幢楼与第一期开发的房子毗连,就在他们开挖地基并打桩施工时,第一期大多数业主出头阻挠,坚决不允许持续施工,施工被逼中止。本来第一期的业主们手中持有开发公司出售第一期商品房时的广告宣扬册,在广告宣扬册上该幢楼的方位是一块共用的绿洲,一起有文字阐明是小区居民日常休闲的场所。第一期业主们以为,他们之所以购买第一期商品房作为自己的居家之所,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看中了小区内规划中有一大块共用绿洲能够作为日常休闲的场所,现在开发商要在此盖房,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发公司则以为第一期商品房出售时公司的广告策划人员为了对广告画面恰当美化把其画成了共用绿洲,而实际上第一期规划时该幢楼地点的方位仅仅一块预留空位,并且公司在签定第一期商品房买卖合一起也没有对此有任何许诺,并且该幢高楼现已过了规划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开发施工的各项同意手续完全,有关部门对上述事实也予以认可,第一期业主仅凭广告内容就阻挠开发商进行施工没有道理。因为两边屡次洽谈无法达到共同,开发公司只好请主管部门出头和谐,但第一期业主们依然坚持不让施工,最终构成僵局。
本起纠纷问题出就出在了开发公司在出售第一期商品房时打出的广告上,商品房出售广告的内容如果与商品房出售合同及建造规划不共一起,是否有用或许说对开发商是否有约束力呢?让我们来看一下法令对此所作的有关规则。
《合同法》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采纳要约和许诺的方法,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商业广告一般不构成一项要约,而是要约约请,而要约约请对发出人没有合同上的约束力。可是《合同法》一起规则,商业广告的内容契合要约规则的,则要视为要约。建造部《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出售广告和宣扬材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商品房的出售广告和宣扬材料是要约约请,可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子及相关设备所作的阐明和许诺详细确认,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结以及房子价格确实认有严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可见,依据上述法令规则,商业广告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一项要约,而仅仅要约约请,对广告发布人没有约束力。可是为了维护购房人的利益,法令对商品房的出售广告和宣扬材料作出了破例的规则,如果在商品房出售广告中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子及相关设备所作的阐明和许诺详细确认,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结以及房子价格确实认有严重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便该阐明和许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阐明,依然视为合同内容,对开发商有约束力。开发商违背许诺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本案中,因为在第一期商品房的出售广告中该地块清晰为共用绿洲和居民日常休闲场所,广告的内容详细确认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公司对该幢高楼的规划和同意手续现已完结,和建筑商签定协议后建筑商现已进驻施工,因为该幢高楼不能按规划施工,开发商面对巨大的前期投入的丢失不说,还要对建筑商承当违约责任。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打商品房出售广告时,应当吸取教训,谨慎从事,留意宣扬方法,不要为了眼前利益作出不切实际的许诺,以防止不必要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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