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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3:21
1.遗言是一种单独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言仅需遗言人单独意思表明即可建立,无须对方有承受的意思。相对人是否承受不影响遗言的建立和效能,但遗言承继人是否承受承继决议遗言承继是否发作。
2.遗言承继不适用署理准则。遗言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言人亲身建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建立。
3.遗言是在遗言人逝世后才发作法律效能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言具有可撤回性,承继法第20条第1款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遗言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因而在遗言人逝世前不发作法律效能,只要遗言人逝世后才收效。
4.遗言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若不契合法定的方法则不能发作法律效能。遗言的方式是否契合法律规则的方式,应以遗言建立时的景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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